交涉员蔡运升与日本总领事的交涉,一时间没有结果。各个方面都着急,最着急的自然是刘瀚。这场由他尽维护国家主权之责而展开的同日本人侵权的斗争,没能像设想的那么顺利,刘瀚无形中感到相当大的压力。日本方面的利诱威胁,固然可以不去理它,而由张宣监督支持,镇威上将军公署出面的取缔行动,如果取缔不了,那可真地会贻讥外人,更严重的是国家利权会进一步地外溢,这可是头等大事。刘瀚也清楚,日本方面较劲的实质是保住他们的XOY无线电台及其背后所包含的利益,而表面上讲的则是他们听广播需要设天线。我们以前在广播方面疏于社会管理,没有设立管理机构,没有订立管理章程和法规,而要办到这些,显然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完成的,取缔XOY难以立刻做到,心里怎么能不着急。
刘瀚的情绪,夫人冯慕勤已经察觉,她在生活上体贴照顾丈夫,也了解了取缔日本通信社受阻的大概情形,就说,“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哪儿不逮,大家想办法。刘瀚听了,觉得夫人的话很有道理,情绪为之一振。1926年,邻居古巴廖夫已经搬走,但是还有罗特和乌鲁苏。刘瀚就把他们两位和冯士潜找来,问他们有没有中国的或外国的广播无线电方面的法律法规。冯士潜说有《电信条例》,没有别的。罗特和乌鲁苏都说没有。刘瀚就请他们俩到东省铁路图书馆去查借。结果找到了英国广播的法规和交通部1924年8月颁发的《装用广播无线电接收机暂行规则》。刘瀚很高兴,看上去好像用这个暂行规则取缔日本商业通信社的XOY电机可奏效。但仔细一研究,这个暂行规则称其是“依照《电信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办事的,然而《电信条例》第三条说“左列电信经政府之许可得由个人或团体私设”,共列出6款情形之后,说“前项之规定除第四款、第五款外,于无线电报不适用”(第四、五款指航海时及做科学实验者),即铁路、矿山、个人、团体、公署等均不可设无线电。这样,就出现“依照”着“不可设”而“设”,在法理上就自相矛盾(如同“依照”“不可杀”而“杀”,“依照”“不可为”而“为”),恐难有力取缔XOY。
刘瀚当时已经没有任何退路,只有迎着困难上了。他善于冷静思考,摆在面前的夫人所说的“不逮”之处,不外是两个方面。其一是无线电台取缔日本人侵权,确保自身发展这一方面;其二是广播电台必须进行社会管理,同时加强扩充这一方面。而现在是两者纠缠到了一起,谁也离不开谁,在一定意义上说,只有把广播的管理问题弄好,取缔XOY才会迎刃而解。广播要管理就需要有法规,需要有依法的管理机构,需要把广播做好做强。
广播管理的法规,不过是缘用既有成法或制订新法两条路。旧法《电信条例》和《暂行规则》有不足为用的地方,那就只有制订新的关于广播的法律法规。然而制订法规得由上司部门来做,至少要由东北无线电长途电话监督处来做,自己只能建议。刘瀚想,自己若上《呈》建议,专等监督处动手,时日一定延长;不如自己先做一些基础性工作,以便缩短日程。即使缩短日程,可能也需要几十天到几个月,那么这期间就可以先把广播发射机提高功率,进行一次广播的自我宣展活动,改进节目。然后再建立一个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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