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款合同的执行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订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后,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使用并归还贷款,以保证借款合同能够顺利执行。
7.银行借款的信用协议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往往会附带一定的信用条件,常见的有:
信贷限额。它是指银行对借款人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信贷限额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但根据情况也可延期一年。借款人在批准的信贷限额内,可随时使用银行借款,但是银行并不承担必须提供全部信贷限额的义务。
周转信贷协议。它是指银行具有法律义务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不超过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只要借款人的借款总额没有超过最高限额,银行必须满足借款人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借款人享用周转信贷协定,通常要就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付给银行一笔承诺费。
补偿性余额。它是指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例如,借款人总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合同规定补偿性余额按照借款总额的10%计算,借款年利率为10%,则借款人的实际利率为11.11%,即(50×10%)÷-10%)×50],大于合同利率。
一般性保护条款。在长期借款中,一般性保护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但根据具体情况会有不同内容,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规模和比例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人资金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主要参考指标有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比例;对支付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现金外流;对资本支出规模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企业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仍着眼于保持借款人资金的流动性,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其他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企业资产的优先求偿权,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安全。
例行性保护条款。例行性保护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主要包括:借款人定期向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财务情况;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固定资产或非正常出售其他资产,以免降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如期清偿缴纳的税金和其他到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补罚款,以免造成现金流失;不准以任何资产作为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其目的在于避免其他债权人取得优先求偿权;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其目的在于避免或有负债,防范或有风险;限制租赁固定资产的规模,其目的在于防止借款人负担巨额租金以致削弱其偿债能力,还在于防止借款租赁固定资产的办法摆脱对其资本支出和负债的约束。
特殊性保护条款。特殊性保护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包括:贷款专款专用;不准企业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要求借款单位主要领导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担任领导职务等。
.银行借款的取得和使用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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