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借款的使用过程中,借贷双方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8.(3)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贷款人对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9.银行借款的归还银行应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书。借款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偿还日期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归还后,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有关未尽事宜,原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担保和其他限制性条款同时终止。
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提前向银行申请展期,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具体说明展期的理由、申请展期的金额、申请展期的期限,报送贷款银行。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按照规定,展期只能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归还,而银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则银行按规定将贷款转人逾期贷款户,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银行应在贷款到期时,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可以采取贷款保金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