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银行支付结算方式在国内主要有八种,出纳人员应当熟悉各种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适用范围、使用要求和相关的违规责任,以保证银行结算中资金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支票是由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实际工作中,支票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最为广泛的银行结算方式,凡是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收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支票。出纳人员在办理支票结算时,必须掌握支票的开具要求和结算程序,加强对支票的日常管理,避免发生结算风险。
(一)支票的基本知识
出纳人员取得或开具一张支票时,首先要明确支票的类型及其使用要求;其次要审查支票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所记载的经济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的结算手续。因此,出纳人员应当熟悉《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保证出纳工作的质量。
1.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将支票结算凭证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1)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支票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当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的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画线后的支票只用于转账而不得支取现金。
(2)现金支票。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但现金支票不得用于转账,不得背书转让。
(3)转账支票。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支票的基本要素
一张完整的支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指实际付款日期,不得出现远期支票。
(6)出票人签章,包括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有权人私章。
现附普通支票的格式(如表7-1所示)加以说明。
3.支票结算的基本要求
支票填写时除要遵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单位和个人要签发支票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签章,做到字迹清晰,印鉴清楚。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一律记名,即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名称,并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5)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6)支票限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7)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
(本章未完,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