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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票结算方式(第2/4页)
    使用;支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应当一致。

    (8)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9)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11)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1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

    (13)支票的Ef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支票的结算程序

    在采用支票结算方式时,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支票结算的要求取得或签发支票,并按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保证支票在收款、支付及背书转让过程中的安全。

    1.现金支票的结算程序

    (1)出纳人员使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支取。

    (2)凡是提取现金的支票,都必须在支票存根联上注明收款单位全称及收票人姓名,以明确经济责任。必要时可查验收票人的身份证并注明其证件号码。

    (3)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若为本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在本票背面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方可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4)收款人持要素齐全、背书完整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受理窗**验支票,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予以支付现金。

    (5)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

    2.转账支票的结算程序

    转账支票是用于同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凭证。它只能用于转账结算,而不能用于提取现金。转账支票的结算程序:

    (1)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对应科目。

    (2)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

    (3)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的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人账的凭据,收款人据此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对应科目。

    (4)另一联和支票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凭据。现附银行进账单格式如下:

    3.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转

    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
    (本章未完,请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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