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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遵王之道”:师法之用(5)(第1/2页)
    从“君师”合一的角度来看,荀子在《性恶》中所说的“师法”与“圣王礼义”实际上没有太大的分别,由此也可以澄清本书前节之末悬置的问题。如前节所论,荀子“为重圣王礼义而主性恶”,实则明“圣王”制“礼法”“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始皆出於治、合於道者也”。旨在驱人入“善”的“礼法”,显然既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更有别于“刑”,而着力于成就人们的道德生活,具有深层的伦理内涵和导向意义,因此,“礼法”本身就含有教育的意味。就此看,制作“礼法”并颁之于天下的“圣王”,实集政教于一身,亦君亦师。荀子既倡言“圣王礼义”,又重“师法”,二者的根本区别只在描述角度的不同:前者就“圣王”之“势”论,后者就“圣王”之“教”言。在荀子,君上之“教”,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教育,而是教化,是在示民以“礼义之道”的同时,以“政”化民于无形:

    故职分而民不慢,次定而序不乱,兼听齐明而百事不留。如是,则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已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故天子不视而见,不听而聪,不虑而知,不动而功,块然独坐而天下从之如一体,如四胑之从心,夫是之谓大形。《诗》日:“温温恭人,维德之基。”此之谓也。寓教于政,则可至于“政令行,风俗美”,荀子又称之为“曲辨”,意谓“委曲使归於理也”,此一“曲”字,正可描述“教”所特有的耐心和技巧。这种“政教”之所以能化人于无形,关键在于它浸人于礼义,使之于不知不觉中感染熏化而养成合于礼义的人格。在《性恶》篇末,荀子已经指出,道德终究是一种习惯——“靡之而已”;这里又进一步显明了这一点。因此,令人渐染于礼义,让道德成为习惯,不仅是“学”之根本,也是“政教”之事。在对人的感染力量方面,“乐”恐怕是最突出的。荀子曾专篇讨论过“乐”的问题。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於声音,形於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谒,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孝经·广要道》日:“移风易俗,莫善於乐”。与此处所论,正是一意。荀子所说的“乐”,显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音乐,虽然也同样是“情动於中”而形于外者,但不可能是个人情感的肆意抒发,而是有着特定趣味的音乐。这种“乐”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逐渐培养人们“良好的”趣味,塑造他们的人格——“一种好的趣味总是会导向那些德行和良好教养方面正当且适宜的事情”。因此,荀子所说的“乐”实际上具有浓厚的政教色彩:“声音之道,与政通矣”。在这一点上,他无疑与ThomasReid所说的那些“认为音乐可以影响人类性格”的“古代的立法者”有着不谋而合之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发达的美感能够移风易俗”这样一种“好像无须再重新证明”的“断言”,似乎是一种通行于古代的常识。由荀子关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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