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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遵王之道”:师法之用(3)(第1/3页)
    按《性恶》,“礼义法度”之“生”,乃基于“圣人积思虑”,并修习过往旧文(“伪故”),那么,荀子这里所说的“生”当不是就“起源”说,而是别有所指。这个问题,对照章学诚论周公的一段文字会比较清楚:

    周公以天纵生知之圣,而适当积古留传、道法大备之时,是以经纶制作,集千古之大成,财亦时会使然,非周公之圣智能使之然也。盖自古圣人,皆学於众人之不知其然而然,而周公又遍阅於自古圣人之不得不然,而知其然也。此处正可作“圣人积思虑,习伪故,生礼义而制法度”的注脚。荀子曾盛赞周公,称之为“圣”,但在他看来,周公之为“圣”,并不在于其普通意义上的道德力量,而是由于他表现出的非凡的政治才能:“善调一天下”。这个评价与荀书对“圣人”的描述是一致的。在荀子,“圣人”是具有超群智虑的政治家。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另起规矩,而恰恰表示,他们能够继往开来,在饱阅古今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为人群指出一条正确的生活道路,制定相应的规范——从前面对“法”的讨论看,这可以视为一种立“法”。另一方面,圣人“集千古之大成”,也不仅是经验借鉴,而应理解为“道”的传承。这一点,不只从孔子论三代礼制之“损益”可见,并且,就荀子在“道法先王,法法后王”的意义上主张“法先王”与“法后王”,也可得进一步的说明。由上可见,荀子强调“圣人(王)礼义”之必要,是基于从政治的角度、在道法传承的意义上理解“圣人”与“礼义”的关系。所谓“礼义法度”“生於圣人之伪”,并不表示圣人能凭空自为“礼义法度”,而是说,继往圣之大成,开制度之新貌,立“礼”为天下大“法”,非“圣人”莫能为之;就礼的完备及其成为“法”的可能性而言,确实可以说它“生”于“圣人之伪”。能以“礼法”统率天下的“圣人”,当然即是“圣王”。由苟子将“圣王礼义”之必要归宗于“礼法”的统治,就可理解他批评“性善”说“去圣王,息礼义”的真实含义。孟子主张扩充人的“善端”、“反身而诚”,荀子所看重的“(礼)法”确实不太可能在他的“性善”说中占有一个重要的位置。

    前文已述荀子为“重圣王礼义而主性恶”。由于“圣王礼义”本质上意味着“礼法”,也可以说,显明“礼法”之必要性,是他论“性恶”的重要意图。“礼法”一方面表明,礼义作为“人道”,要真正落实于现实层面,不能仅仅诉诸人们的内在体认,而必须更多地依靠具有强制色彩的外在规范:“法”;而一种需要政治权威予以引导管理的“人性”,不可能被说成是“善”的,因此也不应该任其自为。从这一角度看,并考虑到“性善”论的影响,“性恶”的判断显然很有必要。另一方面,“礼法”也可以理解为,荀子所说的“法”,并不着眼于形式上的合法性,关键在于“法”的实质内容是否正当,或者说,是否合于礼——这一点,从他“非礼,是无法也”的说法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印证。他的这一态度,明显与现代西方的程序正义观念背道而驰。确切地说,在他,“礼法”绝不可能表示“正义就是指合法性”,而毋宁说,只有符合“正义”(礼义)的规范才具有“合法性”。在此意义上,就可以理解荀子何以在《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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