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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遵王之道”:师法之用(3)(第2/3页)
    中反对“尧舜禅让”之说,而在《成相》中却又认可“禅让”。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地方,其实是互谐的。反对“禅让”的说法,是因为天子之位可以“德”有,而不可以授受,与论汤武非“篡”实一脉相承;认可“禅让”,则意在明推贤让能之意。在荀子,“禅让”说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一个历史事实,而是它所隐含的“天子唯其人”的正当性诉求。顺此,也可以对一种关于苟子未将“君位”之承接纳入“法律轨道”的批评稍作回应。从他的“礼法”主张看,这种关乎统治的形式合法性的问题,很可能是他不会考虑的,因为对于他来说,只有“礼法”的统治才是最为根本的,而一旦将“君位”的承接归为形式上的合法性,礼是否成为“法”,有可能会退居至次要的地位。“礼法”的上述两层含义——无论是礼应当成为“法”,还是“法”应当合于礼义——都表明,“礼法”的问题最终决定于政治权威,换言之,取决于他们怎样看待“人性”及人之所当为。由此,就可以解释荀子何以在《性恶》中特别提到尧舜的一段对话:

    尧问於舜日:“人情如何?”舜对曰:“人情甚不美,又何问焉!妻子具而孝衰於亲,嗜欲得而信衰於友,爵禄盈而忠衰於君。人之情乎!人之情乎!甚不美,又何问焉!”唯贤者为不然。这一节是出于荀子的设想还是实有其事,并不重要。关键在于,由于尧、舜特殊的政治身份及其政治功绩,上述对话使“性恶”说的意义更加清晰。荀子表示,在这些具备“圣人之知”的圣王看来,礼义忠孝无疑是人之所当为之事,但它与人的天然情性之间显然有着巨大的差距。由于“礼法”正是为了弥合这一裂缝而设,其必要性就自然地突显出来了。由此可以考虑:荀子为“礼法”而言“性恶”,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采用了政治权威的视角。关于这一点,他实际上已经有所暗示: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

    ……是散名之在人者也,是后王之成名也。表面上看,这似乎不过仅仅在作概念区分。但是,“名无固宜,约之以命”,“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性”到底是什么,其实是一个约定的问题。譬如孟子“性善”说以“人之为人”论“性”,若久而成俗,也似无不可。然而在荀子,必须将“性”定位在“生之所以然者”,因为这是“后王”成“名”之所在。换言之,荀子之所以把人的欲望本能看成“性”,并进而据礼义标准断言“性恶”,是基于“后王”这样一个特殊的角度,而这一角度,无疑与“(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苟书中这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既在相当程度上说明荀子主张“礼法”的深层原因,也透露了,他论“性恶”,不只针对一般人,而且特别预设了一群拥有政治权力的宣讲对象。就此而言,他的“性恶”说其实具有比较鲜明的劝说色彩。从“礼法”的角度看,这一劝说或许可以理解为,告诫那些已领受过“国之命在礼”的训示的在位者:人性如此,礼应当成为“法”。

    但是,如果仅从权威性规范(法)的角度理解荀子谈“性恶”的目的,有可能将他所说的“人性”之“恶”绝对化。实际上,这种“恶”并不意味着人冥顽不化、全然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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