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荀子所说的“礼法”,形式上是一种法律规范,其实质则与“礼”相同。于此,就能澄清他为何将“正理平治”与“善”相等同,也可理解他何以一方面说“学至乎礼而止”,另一方面又讲“学也者,礼法也”。实际上,礼在更早的时候即是这样一种法。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于天下以为仪则,与立法无异。由此看,荀子主张“礼法”,并不见得是新奇之论,在相当程度上倒可以视为,在礼崩乐坏之时,他表明且坚持这样一个诉求:礼应当成为“法”。
荀子既然强调礼成为法的必要性,在谈论礼或礼义时,就不可能满足于它们作为一般行为规范(或原则)的普通身份,而难免于有意无意中表达他的“礼法”主张。这一点,特别适合于理解他以下的论说:
问者曰:“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
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於圣人之伪,非故生於人之性也。……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於圣人之伪,非故生於人之性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礼义恶生”的设难反映了“性恶”说的论辩性处境。由于“性善”说本身即可视为对“礼义恶生”的说明,荀子明确“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之后,就不能不回应这一问题。他的回应可看作是对“性善”说的进一步反驳,其中更显明“圣人”与“礼义”的关系。表面上看,他的回答很直接:“凡礼义者,是生於圣人之伪。”这似乎包含了一个矛盾。按他关于礼的正当性的论说,礼义之为“道”,出于势之必然,非人力所能任为,如何能“生於圣人之伪”?接着,荀子做了一个重要的补充:“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於圣人之伪”;重复回答了“礼义恶生”的问题,将“礼义”和“礼义法度”放在一个层面。“礼义”、“法度”并提,即是“礼法”的关键所在,这样,“生於圣人之伪”的“礼义”就有了特殊的含义,与“礼义法度”一起从不同的角度指向“礼法”。在苟子,“礼义之道”必化于具体的礼中,始能指导人的生活,而礼则应该成为法;简言之,“礼义之道”终归应该落实到“礼法”上。因此,只有在“礼法”的层面,“礼义恶生”的问题才有意义。通过回应这个问题,点明“圣人”“生礼义而起法度”,荀子突出了“圣人”在“礼法”中的作用,显示他所说的“圣人(王)礼义”其实具有相当独特的内涵。但问题是,“圣人”在礼成为法的过程中到底起什么作用?荀子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讲“礼义法度”“生於圣人之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