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是误解孟子学说的批评,不能归为荀子执着于一家之言的偏蔽,而是涉及屡见于荀书的一个重要主张:“礼法”。
荀子谈“礼”与“法”的关系,多为论者所重视。比较突出的一类看法是,他“援法入礼”,以礼为法的创制根据,同时又主张“先礼后法”或“礼尊法卑”。荀子曾言“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又言“非礼,是无法也”,固可谓其“援法人礼”。但是,就“礼法”一说看,他是否在“礼”与“法”之间作了一个明确的区分或排序,却是颇可商榷的。实际上,“先礼后法”一类的看法对先秦的“法”的理解,多少受到法家的影响。按韩非,“法”确实比较接近于“刑”。依此,当然可以说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刑)”。可问题是,“《荀子》书中所说的法字意义,和法家所说的法字的意义不同”,在荀子,“凡一切规矩方圆的范畴,和过去现在的实例,都可以叫做法”。由此看,“礼法”当指“以礼义为指导原则而制定的各种法则”。在此意义上,“礼法”一词首先表明,礼所具有的绝对价值使得它应当是人的共“法”。就这一层涵义而言,“礼法”之“法”,初无任何实在法的意义,而着重于显明礼在价值上的“应当”。
但这只是“礼法”的一个方面。在荀子,推行礼的意义,不在于在理论上阐明礼的绝对价值,而在于使礼的这种绝对价值切实地体现于人们的实践活动中。“礼法”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当他此前诉诸个人的理智或情感的劝说都告失败之后,它仍然能够保证礼在现实中具有普遍有效性。他特别提出“礼法”概念,突出地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礼不仅是规范,而且是有效力的规范。依他的思路,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礼法”还具有一般的礼所没有的政治意义,它表示,礼应当在政治权力的认可下成为普遍行为规范。就此言,礼确实“几乎变成法的同义语”。这种依礼义规范人群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法,虽然容易混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这大概也是有论者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特意区分“礼法”之中“礼与法的界限”的原因之一;但其实与之有很大的分别。现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之上,道德生活成为“社会”领域内的私人事务,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则只考虑人们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介入个人的伦理价值取向。因此,法律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法不应该也不可能触及人们的道德生活,更毋论要求人们遵循某种道德规范。从这个角度看,自然就不可能将礼与法等同。但问题是,现代法律的上述基础,不但对荀子来说极为陌生,也是他不可能赞同的——当他说“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辩,君子不听”时,其态度显然就与现代法律精神背道而驰了。他将“礼与刑”同时视为“治之经”表明,他不会同意道德取向是个人私事。既然他认为人们的道德生活是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种旨在引导他们向“善”的法就更能为他所认可。这种法以政治权威的名义告知人们什么是“善”并要求他们遵从,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当其被视为道德规范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当其被看做法律规范时,则包含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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