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过程同样也发生在中国,按照郭绍虞先生的梳理,“周秦时期所谓的‘文学’,是最广义的文学观念,……当时所谓‘文学’,是和学术分不开的,文即是学,学不离文,所以兼有‘文章’和‘博学’两重意义。到了两汉,‘文’和‘学’分开来讲了,‘文学’和‘文章’也分开来讲了。他们把词章一类的作品称之为‘文’或‘文章’,把含有学术意义的作品称之为‘学’或‘文学’。……进到魏晋南北朝,于是对‘文学’认识得更清楚,看作学术中间的一种,遂有所谓‘经学’、‘史学’、‘玄学’、‘文学’的名称。这时,‘文学’一名之含义,始与现代人所用的一样,这是一种进步。不但如此,他们再于‘文学’中间,有‘文’‘笔’之分。‘文’是美感的文学,‘笔’是应用的文学;‘文’是情感的文学,‘笔’是理智的文学;那么‘文’、‘笔’之分也就和近人所说的纯文学杂文学之分有些类似了。”18当然在中国,“文学”概念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魏晋南北朝以后,又有复古思潮的侵袭,在许多朝代“文学”反而复古到“博学”的意思上去了。
近世以来,中西学者对文学有各种各样的定义。有的从文学和社会的外在关系角度来界定文学,认为“文学是反映、批判和塑造社会的方式和手段”,“文学是对社会生活的再现和表现”,“文学是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中的能动的反映”,“文学是对现实世界的摹仿”等等,这些定义外延太广,按这些定义,哲学著作、政治讲话等也符合文学标准,也应当划归文学;有的侧重从文学内容的内在角度来界定文学,认为“诗是诗人强烈情感的流露”,“文学是以白日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想象的替代物”,“文学是能指(词语)的游戏”,“文学是意识形态话语”等等,这些定义比从文学和社会关系角度对文学的界定似乎更接近文学的本原,对我们认识文学能够提供更多的帮助。
我们这里试图给出一个我们自己的关于文学的定义,这个定义的出发点是帮助大家鉴定什么是文学作品,什么是非文学作品。要区分一部作品是否是文学作品,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人们尝试过很多角度和方法。
有的人试图从内容的角度用“虚构和真实”作为文学和非文学的界限,一部作品,如果它的内容是虚构的,就是文学,真实的,就不是文学,那么我们要问了,生活散文大多数情况下,其描述的内容多是真实的,难道这种体式的作品就不属于文学园地了吗?
有的人试图用“作者运用语言的态度”来区分文学或者非文学,一种是实用的态度,例如,一个人来访问某个聋子,他写了一张纸条贴在聋子家的玻璃上,希望聋子看了能来开门,纸条上这样写着,“快开门,让我进来!”纸条的作者这个时候是出于实用的希望别人来为他开门的目的而运用语言,所以它不是文学性语言,一种是非实用主义的态度,例如“这晚霞真美啊!”作者这个时候并没有想把晚霞带回家,或者向身边的人作价出售的意思,这种语言是非功利的,所以是文学性语言,用文学性语言写成的作品就是文学作品,这个区分合理不合理呢?有人要问了,情书算不算文学作品?情书是有实用目的的,例如徐志摩写给陆小曼的情书是为了说服陆小
(本章未完,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