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二“计丁授田”与“按丁编庄”(第3/5页)
《清太宗日录》清钞本)。这是一项很严酷的法令。它旨在从法律上保护农奴的身份。奴隶与农奴在其身份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奴隶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即被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农奴则被农奴主不完全占有,即虽然“可以买卖”,但“已不能屠杀”。因此,农奴与奴隶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可以屠杀。努尔哈赤这道禁止杀害农奴的“汗谕”,对于保护社会劳动力,改革旧的生产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万历四十六年即天命三年(1618)四月,后金首破明辽东重城抚顺,得降民一千户。努尔哈赤对新降附的汉民没有降作阿哈,而是依照明制,采取了封建的生产关系。《清太祖高皇帝实录》记载:
命安插抚顺所降民千户,父子、兄弟、夫妇毋令失所,其亲戚、奴仆自阵中失散者尽察给之。并全给以田庐、牛马、衣粮、畜产、器皿,仍依明制,设大小官属,令李永芳统辖。(《清太祖高皇帝实录》第5卷)
朝鲜《燃藜室记述》也记载,努尔哈赤“得辽之后,不杀一人,尽剃头发,如前农作”。“不杀一人”显系溢词,不足征信。但是,“仍依明制”和“如前农作”均说明努尔哈赤不仅在后金原有辖区,而且在新占辽东地区,都实行封建制生产关系。
天启元年即天命六年(1621)七月十四日,努尔哈赤进入辽沈地区之后,发布“计丁授田”令。他综合明辽东封建军事屯田制和后金八旗牛录屯田制,颁布“计丁授田”制度,是对女真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他命将收取海州地方田十万日,辽阳地方田二十万日,共计三十万日,给予在该处驻居的兵丁。如田不敷用,再将松山堡以东,包括铁岭、懿路、范河、沈阳、抚顺,东州、马根单、清河,直至孤山堡之田都来耕种。如仍不足,则可出境耕种。努尔哈赤下“汗谕”:
今年耕种的庄稼,各自收获。吾今计田,每一男丁,种粮田五日,种棉田一日,均平分给。你们不要隐匿男丁;如隐匿男丁,便得不到田。原来的乞丐,不得再讨饭。乞丐、和尚都分田。要勤劳耕种各自的田地。每三男丁种官田一日。每二十男丁中,征一丁当兵,以一丁应公差。(《满文老档·太祖》第24卷)
同年十月初一日,后金汗再令辽东五卫的人,交出无主田地二十万日,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的人,也交出无主田地十万日,共三十万日,实行“计丁授田”政策。
后金汗努尔哈赤,发布“计丁授田”谕令,将辽东地区“无主之田”,按丁授与满、汉人户。所谓计丁授田制度,就其土地所有制来说,后金国家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把土地分为官田和份地,直接生产者除以无偿劳役耕种规定的官田外,便在所得份地上经营自己的经济,而并无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就其直接生产者的地位来说,直接生产者虽不像奴隶那种人身隶属关系,但不许隐匿人丁,被钉附在土地上,成为八旗封建主的依附土地的农奴。就其分配形式来说,生产者耕种规定官田作为劳役地租,份地则为“一家衣食,凡百差徭,皆从此出”(《天聪朝臣工奏议》上卷)。
“计丁授田”制度表明,它的土地所有制、直接生产者地位和产品分配形式,都属于封建生产关系的范畴,而其基础则是满洲八旗封建土地所有制。因此,努尔哈赤继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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