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哈赤面对后金社会阶级的冲突、民族的纠纷,他采用军事镇压、政治笼络、物质赏赐、法律制裁和思想麻醉等手段,以加强其统治。本节着重介绍努尔哈赤以立法布令和思想麻醉来控制其臣民的情况。
后金汗努尔哈赤重视立法治民。他谕众贝勒大臣曰:“为国之道,存心贵乎公,谋事贵乎诚。立法布令,则贵乎严。若心不能公、弃良谋、慢法令之人,乃国之蠹也,治道其何赖焉!”(《清太祖高皇帝实录》第4卷)他又训道:“生杀之际,不可不慎。必公平和气,详审所犯始末,方能得情。”(《清太祖圣训》第4卷)努尔哈赤的“公”与“诚”、“慎”与“详”,且不去评论,但立法布令、整肃严明,却是他治国、治军、治民的一贯思想。先是,建州社会没有成文法,其不成文法、使人毛骨悚然。据申忠一所见云:
奴酋不用刑杖,有罪者,只以鸣镝箭脱其衣而射其背,随其罪之轻重而多少之;亦有打腮之罚云。(《建州纪程图记》图版18)
另据李民寏之见闻:
有罪则或杀,或囚,或夺其军兵,或夺其妻妾、奴婢、家财,或贯耳,或射其胁下,是以临阵有进无退。(《建州闻见录》)
但是,无论成文法或不成文法,没有审判机关是不能保证法制执行的。随着努尔哈赤王权的不断提升,需要建立审理和惩罚机关。万历四十三年(1615),努尔哈赤设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扎尔固齐(即理事官)十人,并对审理程序作了规定:
(国人)凡有听断之事,先经扎尔固齐十人审问;然后言于五臣,五臣再加审问;然后言于诸贝勒,众议既定,奏明三覆审之事;犹恐尚有冤抑,令讼者跪上前,更详问之,明核是非。(《清太祖高皇帝实录》第4卷)
八旗军占领沈、辽之后,努尔哈赤再谕各贝勒、大臣,要每五天聚集一次,对天焚香叩头,在审理衙门对各种罪犯进行审判。时有受贿、荒怠之事,所以规定不许向有罪者索银,在审案时也不许喝烧酒、吃佳肴。并明令允许各地可以到赫图阿拉告状伸冤,如属实,给予免罪;如诬告,反坐定谳。
在执法时,努尔哈赤强调要按法规办事,虽子弟侄孙触法不贷。据《满文老档》记载,一次他的侄子济尔哈朗、宰桑武和孙子岳托、硕托,因得扈尔汉分与的财物而获罪。努尔哈赤命他们在赫图阿拉的都堂衙门里,穿上女人的衣服、短袍、裙子,加以羞辱。并画地为牢,监禁三天三夜。他还亲去四位贝勒幽坐的地方,叱责诸侄孙,向他们脸上啐唾沫。后金汗如此大动肝火,故作姿态,显然想利用这件区区琐事,既惩儆子侄,又严诫诸臣。不过,勋臣如罹重罪,他们因军功而获得的免死券,仍可得到赦免。
建州的刑法极为残酷。下面举几个例子。住在广宁的三个八旗兵被蒙古人杀死,命将犯人两手钉在木头上,两脚捆在驴腹下,骑着驴子押解到赫图阿拉行刑。阿纳的妻子烙家婢的**,命刺其耳、鼻。另如男人盗窃,妻子要规劝、告发;否则,其妻要脚踏赤红火炭,头顶灼热铁锅,处以死刑。伊兰奇牛录的工匠茂海,因奸污编户汉人妇女,命将他杀死后,碎尸八段,八旗每旗分尸一段,悬挂示众。但是,随着女真社会的巨大进步,又受到明朝辽东刑法的影响,酷刑被逐渐废止。如天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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