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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 母亲(四十五)(第1/4页)
    61、有理有据做申诉

    开庭前,王淑祥的三个女儿穆玲、穆颖、穆晶向市递交了申诉状,详细讲明整个过程,有理有据的层层分析,并将整套材料附上,希望法庭明辨是非:

    第一部分事实陈述

    一、我母亲王淑祥生平简介:

    1、我母亲王淑祥,1932年出生于抗日革命根据地老区玉田;她12岁参加儿童团,后任儿童团长、指导员、青联会主任;1947年7月,年仅15岁就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1949年6月转业;从1949年11月开始在禾县做妇女工作,先后担任过区妇联会主任,县妇联会生产福利部长,公社副书记、副社长兼妇女主任、团书记、供销社分店经理等职,退休前任城关供销社副主任兼工会主席。

    从母亲的简历可以看出,我母亲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担任了多年的领导职务,工资水平始终高于同龄人。申无限却说我母亲没钱买房子,纯属一派胡言。

    2、我母亲王淑祥曾于1950年,与中国人民志愿军营教导员张利结婚;一年后生了儿子,因专心革命工作,把孩子寄养在老乡家中。

    1953年7月20日,已经担任师政治部青年科科长的丈夫不幸牺牲。

    更为不幸的是,收养他们儿子的老乡家中极度困难,为了把烈士的后代照顾好,死掉了自己的儿子。从此我母亲王淑祥不忍与孩子相认。后来老乡带孩子迁往老家,她们之间保持书信往来。

    每当想起前夫和儿子,我母亲都痛不欲生,所以她从来不提此事。但为了驳斥申无限说她“没有儿子”的谎言,她不得不自揭伤口,把张利烈士和他们儿子的事一再向禾县石材厂(食品罐头厂)赫然等人诉说,每次都被刺激得死去活来,这是损害她健康、导致她深染重病的根本原因之一。对此,申无限、赫然等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禾县石材厂家属院内职工福利住房、禾县三街北新片195号房屋户主是我母亲王淑祥的原由:

    1977年,我父亲穆轩担任副矿长的禾县石材厂要建家属院,却又缺少木料。当时石材厂党支部书记刘过与班子成员的决定是:谁拆房谁安置,木料等于借用,等条件好时再建好房子还上。因此父亲和母亲商量后,同意将西花园的房屋拆除,把木料借给矿里建房。

    当时在西花园我们有两间东厢房、一间西厢房的私人住房,还有租住房产的三间正房。户主是我母亲王淑祥。因有的房屋在地震后出现了裂痕,感觉很不安全,于是又在院子里自建了两大间半向阳房。

    这总共八间半房全被石材厂拆除,将有用的东西拿来盖了石矿家属院。其中房产三间正房的木料由石材厂付给了禾县房产600元钱,其它的没给我家任何补偿。

    我父母的慷慨行为解了单位的燃眉之急。当时石材厂的党支部书记刘过很受感动,一再给予口头感谢。他向我母亲明确表示:“先住这三间,以后给盖四间:正房三间,厢房一间,一个院。你贡献东西不少,到时候选个好地方。”

    就这样,从1978年开始,我们一家就住在这套门牌号为禾县三街北新片195号由石材厂分配的福利房里,户主是母亲王淑祥。

    搬过来后,经矿里批准,我们家在院内盖了两间厢房,垒了小院墙。

    三、搬入家属院后与申无限相邻:

    申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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