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相同内容结果反
2009年4月8日,禾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房屋侵权一案。
为了使法庭做出公正判决,王淑祥的女儿们提供了2000年3月9日,禾县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禾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关于“申无限禾私房字第130119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禾县国营石材厂(原县食品罐头厂)退给申无限195号(王淑祥租住)购房款;王淑祥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这套公有住房”的通知。审判长却说:“咱们这是初审,只把原来98年的过一遍就行了。”
他的话让姐妹们稍稍放松了一下。因为省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曾于1998年11月18日,下达了(1998)禾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二、被告禾县国营石材厂退给第三人申无限购房款五千四百元。
但王淑祥的女儿们还是递交上了重要的证据:
1、调查笔录一:
时间: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地点:禾县建委;调查人:禾县法院二工作人员;被调查二人:建委郑副主任、房管处经理金鑫
问:今天我们来就是调查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一事。办房屋转让手续的时间、什么时候发生的纠纷?
郑答: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九四年九月份,王淑祥说:是原食品罐头厂厂长李力告诉我的。
问:发生纠纷后什么时间找的你们?
郑答:发生纠纷后即九四年十一月九日,王淑祥给我写的报告,我们就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顶雨调查此事,一行6人。(注:有调查报告在建委房管处档案室。)
问:九四年底以前,派有关人员通知过申无限没有(就裁决)买卖房屋无效?
金答:我通知过他并做几次工作,他不服。
问:正式文件是什么时间给他的?
金答:一九九六年一月七号,申无限给我打电话要处理决定,由交易所所长给他的(到交易所自己取的)。
(郑、金签字加手印)
注:由建委副局长、确权办、房屋交易所负责人一行6人到申无限家进行卖房调查。
2、食品罐头厂时任厂长李力的证明:
1994年8月25号上午10点,在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县长办公会,内容是解决食品罐头厂关于卖房195、196号的事。会议有章县长主持开的。县长指令会后,罐头厂马上拿出书面证明。当天有厂长助理书面写了三份关于卖房私自动用厂子的行政章办理195、196号房屋确权手续及本厂厂长所下的委托书是假的证明。当天就给了经委书记、报政府。第二天早上我还没起床,申无限就来到我家找我。我起床后,申讲了他来的意思,就是政府要对罐头厂卖房的事进行解决,让我多帮忙,给他担着点。当时我就回绝了。申说“如政府要吊销我的产权证,就和政府打官司。”
李力1994年4月16日
3、调查笔录二:
时间: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地点:城关三街;调查人:法院二工作人员;被调查人:李力
问:我们是禾县法院的,今天找你了解一下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假证、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问:这份证明是你写的吗(出示)?
(本章未完,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