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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 母亲(四十五)(第2/4页)
    的196号在我家东侧。再往东,是供全院人使用的公共厕所。我家南面,那时是整个院子的公用水龙头。

    没用多久,申无限就公然侵占了公共厕所,自己接盖起了三间房。接着,又在六间房的前面盖起了二层小楼,还垒起了套院。再后来,我家前面的空地,原本是全院公用水龙头所在地也被申无限圈起来,又建了一座二层楼矗立在那里。

    对于申无限的侵占行为,全院的人都忍气吞声。因为没有了公共厕所,院内各户不得不家家垒起小院墙。我家也在实属无奈的情况下经矿里批准垒了院墙,圈出个供自家用的小厕所。可是在我家垒院墙时,申无限一家态度极为恶劣,甚至对我们家人大打出手。两家关系从此恶化。所以,我母亲王淑祥根本不可能说“把房子卖给他申叔”之类的话。

    四、房屋被盗卖、盗买的过程:

    起因很简单,贪得无厌的申无限调入禾县城市建设开发办公室后,想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于是打起了侵占我家住房的鬼主意。

    一九九二年他自己起草了一份《买卖房屋契约书》,联合汪烩、尹思企图构成事实。但因当时根本没有出售公房的政策,所以暂时没敢动手。

    一九九四年元月,禾县公有住房改革政策刚出台,尚在讨论阶段,申无限就迫不及待地联合办公室主任尹思私自动用食品罐头厂公章,通过空白申请表、胡乱填写的手续,骗取了1301192号产权证。而且直到取得产权证时他还没有交过一分钱的房款。直到同年九月,被追查时觉察出未交款的严重性,才向厂里交了10,800元,厂长李力并未叫人入账。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禾县食品罐头厂并没有卖给申无限195号196号住房,那只是尹思利用职务之便私下里为申无限所做的勾当,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侵犯了我母亲王淑祥的优先购买权,进而侵害了她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对此,申无限和尹思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62、一加一偏等于三

    2010年6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穆玲、穆颖、穆晶和律师到庭。

    穆玲向法庭提交了两个新证据:

    一、2009年12月30日,禾县供销社老干部党支部所做的王淑祥同志生前购房情况说明:

    王淑祥同志是我系统离休老干部,是建国前入党的中共老党员,离休前任禾县城关供销社副主任、工会主席。该同志生前长期参加县社老干部党支部的各项组织活动,政治坚定,思想进步,组织观念强。在参加支部党员活动时,经常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曾讲到自己在购房中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她多次表示要购买自己长期居住的房屋,并据理力争,向县、市、省各上级领导反映、申诉。王淑祥有离休工资,有经济能力买房。对于她的不公正遭遇表示十分同情,老干部党支部全体支委和全体老党员、老干部一致支持王淑祥同志购房要求。后来,王淑祥同志虽不幸去世,但她生前购房的坚定意愿我们至今仍历历在目!我们认为,她生前的遗愿应由其后代来完成,以告慰含泪九泉、死不瞑目的老干部—王淑祥同志!

    二、禾县社老干部科的证明:

    王淑祥同志,1947年参加革命工作,195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6月离休。生前是禾县社离休老干部,参加县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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