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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 母亲(四十五)(第4/4页)
    明了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事实。

    四、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对被上诉人“通知”的认定存在重大瑕疵。

    1、是否通知。

    2、通知的内容。出租方通知的内容不仅应包括出卖的意图,而且还应当包括具体的出卖条件。只有包括具体的出卖条件才能确定优先购买权人在该具体出卖条件下是否愿意购买。没有确定的合同条款则不存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没有成立的基础。仅打招呼,未告知出卖条件,也等同于没有通知裁判标准。

    ⑴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

    ⑵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行使,是否满足购买的同等条件。也就是原审对是否通知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存在重大错误,而对于通知内容(即是否将同等条件告知王淑祥)这一裁判的基础和关键根本未予审理。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证据采信均错误,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事实如此清晰,证言证据充分,还怎么可能得出别的结论呢?

    庭审结束后,王淑祥的三个女儿仍对终审判决充满期待。

    然而,回答她们的是近乎绝望的现实:

    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再审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禾县石材厂在征求了原审原告王淑祥的意见后,在王淑祥表示不购买本案所诉争房产的情况下,将房产卖与申无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王淑祥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案中三上诉人穆玲、穆颖、穆晶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如下:维持禾县人民法院(2009)禾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面对终审判决,三个无父无母的女孩儿知道了什么叫天塌的感觉:

    自始至终,石材厂和申无限都没有拿出过任何表明征求王淑祥意见的东西,没有任何标有王淑祥表示同意的书面材料,却仍然“被查明”原审被告禾县石材厂征求了原审原告王淑祥的意见,而且“王淑祥表示不购买!”

    为了清楚证明整个事实过程,王淑祥的三个女儿除递交了上诉状外,还附上了整套材料,可还是被称为“上诉理由理据不足”,这冤屈该向何处申诉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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