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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母亲(四十六)(第1/3页)
    63、父母财产反侵权

    申无限得意洋洋,依照判决重新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并以王淑祥的财产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姐妹还去哪里说理呢?

    2011年的清明节,穆玲、穆颖、穆晶来为父母扫墓。

    穆玲说:“爸、妈,你们知道了吧?我们姐儿仨不但没能保住房子,还让你们存放了几十年的财产侵权了。真对不起!”姐妹三人哭成一团。

    过了好长时间,大姐穆玲擦擦眼泪,让妹妹们把厚厚的材料搬到父母墓前:“爸、妈,你们仔细看看,这是我们递交给法庭的整套证据。”

    三姐妹一张一张展示开来:

    第一部分:有关房屋买卖政策、手续、申请及处理决定

    1、1994年元月,禾县房改办公室编印的《禾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资料汇编》,包括国务院、省、禾县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此时,禾县才开始进入政策学习讨论阶段。

    2、1995年12月12日,禾县人民政府禾政[1995]第51号文件,《关于印发<禾县住房制度改革第二步实施方案>的通知》,附“禾县住房制度改革第二步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从这时起,禾县才进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阶段。

    3、申无限自己手写、内容无一真实的《买卖房屋契约书》。落款日期为1992年4月25日,写在1993年3月出厂的纸上。

    4、那套抢走王淑祥住房的交易手续:缺少产权人等重要项目,房产坐落、间数、面积、建筑结构填写混乱,未确权就出卖,未交钱先过户。

    5、1994年11月24日,食品罐头厂向其主管局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上报的《禾县食品罐头厂关于卖房的情况报告》:“认为教训是深刻的。变卖国家资产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就擅自做主卖出,说明了我们政策观念不清,领导关系不顺,胆大妄为,对离休干部穆轩的遗孀缺乏一定的同情心、情谊感。”

    6、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给县政府的报告:“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申无限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7、1996年1月3日,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禾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

    经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表明,禾县食品罐头厂在出售自有公房问题存有以下问题:⑴现任厂长李力(原厂长助理、厂班子成员)证明:九二年四月二十五号该厂与申无限办理的‘买卖房屋契约’一是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二是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三是没有向主管局请示,属原厂长和办公室主任自行办理的。四是厂子当时根本没下委托书。五是在办理转移手续的九四年,没有通过现任法人代表加盖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属无效章。⑵禾县食品罐头厂自有公房在出售前没有请示主管局批准。

    处理决定:⑴食品罐头厂的自有公房属国有资产,出售前必须向主管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出售。原领导和办公室的决定和协议无效。⑵鉴于食品罐头厂既没请示,又没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把公有住房出售给申无限个人,本所根据县局领导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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