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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 母亲(四十三)(第1/3页)
    59、不料只是走程序

    2008年9月24日上午九点,王淑祥的三个女儿怀着对国家法律的尊崇之心,带着传票走进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

    庭审开始,法官、书记员各就各位。申诉方、被申诉方也坐到了指定位置。

    庭审由审判长主持。

    第一项,审判长首先宣布庭审的基本程序:

    1、申诉方、被申诉方分别介绍各自基本情况;

    2、双方各自辨认对方身份,均无异议;

    3、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异议,是否请求回避。均无异议。

    第二项,申诉方申无限宣读申诉状。

    第三项,答辩方代表、王淑祥的大女儿穆玲宣读答辩状。

    第四项,法庭调查。

    法庭设立了两个题目:

    1、石材厂把禾县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住房出售给第三人申无限是否侵犯了优先购买权,在这之前是否征求过王淑祥的意见?

    2、石材厂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是该无效还是有效?

    对这两个题目双方均表示同意。

    关于第一个问题:

    申诉方申无限称:征求过意见,取得了合法权,私人财产不得侵犯,是侵了我的权。为此我奋斗了十四年,房子还没有到手。我九一年才从石材厂调出。王淑祥是县社的职工,凭什么要买石材厂的房?我买房确实是交了钱的,是李力从我家里拿出去的,第一次还没交上,是走了后门才交上的。

    审判长问:有没有新的证据?

    申无限答:没有。我们两家关系一直很好,王淑祥确实愿意卖给我。

    穆玲:他说的不是事实。我们两家以前是挺好,但自从我家垒墙他打了我们以后就不好了。禾县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住房是当时担任副矿长的我们父亲穆轩于一九七七年单位分得的福利性职工住房。父亲去世后,由我母亲居住。福利性职工住房这种特性决定了单位如果要出卖195号房产,就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职工住房改革政策,优先卖给我们。

    穆晶:申无限刚才自己说九一年就从石材厂调出了,为什么九二年还到石材厂购买房屋?在家里交购房款,更说明是私下交易,没有遵守财会制度,搞的是请客送礼那一套,他这是不打自招。

    穆颖:私有财产不得侵犯,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这套住房,是石材厂分给我父亲的福利住房,父亲去世后由我母亲居住,现在由我们姐妹三人继承。租住了三十年的房屋算不算私有财产?申无限用欺骗的手段取得了非法的产权证,很明显是侵犯了我们的财产权!

    关于第二个问题:

    申诉方申无限的代理人:我们买房的手续完备,多个主管部门盖了十几个章,是合法的。

    申诉方申无限拿出两份新证据:一是禾县城市建设综合室主任于2007年7月8日打的证明:94年初到现场丈量房屋,房主积极配合,非常高兴。二是房地产管理处经理兼交易所确权办主任金鑫的,证明县政府曾下几个文说明不需国资局批准,由房产管理处批准办理即可。他是当时参与的评估人员之一。

    审判长:新提供的证据应该提前提交给答辩方,让答辩方做准备。答辩方是否提出异议?

    答辩方传看复印件后,表示可以继续。

    审判长问:原件呢?

    申无限答:在家里。证人工作忙,未来现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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