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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 母亲(四十四)(第2/3页)
    答:是。内容绝对属实。

    问:你还有别的说的吗?

    答:开县长办公会议的第二天早上,申无限来到我家找我,让我给他提着点儿。我说,我是厂长,法人代表,你们办的事,我不清楚,这是不行的。申看我态度坚决,就回去了。

    问:你们什么时候参加的县长办公会议?

    答: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是上午十点,在政府二楼小会议室。

    问:会议内容主要是啥?

    答:主要解决申无限买食品罐头厂195、196号(北新街三片)房的问题。

    问:会议内容形成啥决定?

    答:章县长说马上落实,谁的责任就追究谁。他们搞假的,查清事实就处理。最后形成决议是:房屋买卖是假的,对此事进行调查,查清事实,严肃处理。第二天早晨申找我时称:“如果政府要吊销我的房产执照,我和政府打官司,”并让我担着点儿。

    问:开县长办公会议的内容,谁通知的申无限?

    答:不清楚,反正是第二天早晨他就知道了这些情况。

    问:你跟申无限啥关系?

    答:一般同事。

    问:你还有别的补充吗?

    答:没有。

    李力(签字、手印)

    按理说,这些证据都是禾县法院自己做的调查,也都应该在案卷中。然而,让王淑祥的三个女儿想不到的是,同样的证据,在这里却得出了相反的结果。

    2009年10月29日,禾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09)禾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1992年,原审被告在征求了原审原告王淑祥的意见,王淑祥表示不购买该房的情况下,与原审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于1994年2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房产确权在申无限名下。此后王淑祥再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手拿判决书,王淑祥的三个女儿体会到了什么叫欲哭无泪。她们无论如何也想不到那么多的文件,还有两级人民法院曾经做出的公正判决,竟会在毫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被轻易否掉!

    好在还有上诉期,她们还有再申诉的机会。

    她们聘请了特别仔细、富有经验的律师,打算好好讲讲这个道理。

    2009年11月24日,她们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上诉人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2009)禾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2009)禾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上诉理由:原再审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石材厂(食品罐头厂)违反国家房改政策,违反合同法优先购买权条款,没有征得上诉人的母亲王淑祥同意,并且在王淑祥一直居住的情况下,将195号房产出售给第三人,违反了法律法规要求,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母亲从1994年至2000年,数次找厂领导、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反映问题,要求给予解决,最后起诉至法院。六年的苦恼和奔波给老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损害,以致身染重病而亡。石材厂(食品罐头厂)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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