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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 母亲(三十七)(第1/4页)
    50、初级法院显公正

    1998年11月18日,禾县人民法院下达了(1998)禾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淑祥与被告禾县国营石材厂、第三人申无限侵权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淑祥诉称,我原在禾县镇西花园住公房三间,一九七七年经石矿与房产协商,把公房拆除,由石矿付给房产六百元钱。后由石矿给我盖了三间住房,我自建了两间厢房,一直居住至今。一九九四年二月被告背着我将我居住的房子卖给了申无限,我得知后,多次找各级组织和领导,要求给予解决。经禾县房地产交易所决定,被告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将我居住的三间公房卖给申无限个人的买卖关系无效。现在石矿并入国营石材厂,执行房改政策,已把我居住院里的公房卖给了职工,而唯独我的房子被告以申无限不交产权证为由,不给我办理买卖手续。为此望法院依法公正处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禾县国营石材厂未答辩。

    第三人申无限辩称,我购买坐落在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公房是经厂务会决定的,我与厂方有买卖协议,房款笔下交清,依法经禾县人民政府确了权,是合法的。原告王淑祥说卖房时没有通知她,是不对的,事实是,当时的厂长汪烩指派办公室主任尹思征求过她的意见,她说她没钱,没儿子,卖给他申叔吧。原告说卖房时没有通知她,纯属谎言。请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坐落在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正房三间产权原为禾县食品罐头厂。原告王淑祥与丈夫穆轩于一九七七年开始租用居住。穆轩原是禾县石矿干部,禾县食品罐头厂是禾县石矿的分立单位。穆轩逝世后,原告王淑祥继续租用居住至今。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禾县食品罐头厂将坐落在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正房三间卖给第三人申无限,卖价五千四百元,笔下交清。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经禾县人民政府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禾县食品罐头厂出售的该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没有向主管部门(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征求原告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的意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没有通过当时禾县食品罐头厂厂长李力加盖法人章。一九九四年八月起,原告王淑祥多次以禾县食品罐头厂背着她将该房卖给第三人申无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禾县食品罐头厂交归禾县国营石材厂。

    上述事实有买卖房屋契约书,房屋所有权证,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给县委、县政府的书面意见,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禾县食品罐头厂将坐落在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三间正房卖给第三人申无限,虽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书,付清了款项,并经禾县人民政府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出售前未征求原承租人(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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