淑祥)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意见,侵犯了原告王淑祥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且该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向主管部门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行为对原告王淑祥构成侵权。证人汪烩、尹思证明:“出售该房屋前,曾两次征求过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意见,原告王淑祥表示不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经厂长李力同意,加盖了法人章。”与原厂长李力证明:“一九九四年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没有通过现任法人代表加盖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属无效章”相矛盾。而且汪烩、尹思、李力又均是被告禾县国营石材厂的工作人员。因此本院对汪烩、尹思的证言不予采信。对第三人申无限以汪烩、尹思的证言为证,证明禾县食品罐头厂出售坐落在禾县镇北新片195号正房三间曾征求过原告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的意见,原告王淑祥表示不买的事实不予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二、被告禾县国营石材厂退给第三人申无限购房款五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禾县人民法院章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持正义的法官,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替王淑祥伸了冤。
王淑祥衷心感谢党培养出来的好法官!
11月26日,法院给石材厂送达判决书,石材厂回复:不上诉。但申无限于11月27日上午取走判决书,明确表示他要上诉。
51、心情郁闷身生病
1998年12月7日,王淑祥去法院取来了第三者申无限的上诉状。8日开始针对诉状内容写答辩提纲。12月15日,她把答辩状送交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认为禾县人民法院1998年11月18日禾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几点理由与事实相违,特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上诉状中称“房屋出售前,房主禾县国营石材厂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王淑祥,并先后两次征求是否购买该房屋”与事实不符。禾县食品罐头厂与上诉人申无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的落款时间是九二年四月,当时,全县房改方案还未公布,被告为什么这时出售职工住房?为什么在所有的职工住房中单把答辩人居住的195号与上诉人居住的196号都卖给申无限,而其余的一间未卖?把195号卖出后怎样给答辩人安排新的住房?这一切是怎样“明确告知”被上诉人王淑祥的呢?
事实是,一审被告根本没有征求过答辩人对购买房屋的意见,也不可能按国家房改的政策、按县房改方案确定的购房时间、购房价格征求答辩人的意见,上诉人在庭审申诉、上诉状、答辩状、对方证人证言中都说不出所谓征求意见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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