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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章 母亲(三十五)(第1/4页)
    48、针锋相对证据足

    9月23日上午,王淑祥到法院办了立案手续,等候通知。

    9月30日上午九点多,法院副院长告诉王淑祥:“厂子回信儿送达了,不答辩,不出庭。”

    听了这话,王淑祥心头一颤:不对呀,在县长办公会上,国营石材厂赫然厂长明确表示:“我见了起诉就马上答辩,认输呗。”怎么现在他不出面了呢?那次会议,这位副院长也参加了,赫然厂长的表现难道他就认可了吗?

    程序果然继续往下走。实际上成为王淑祥与申无限打官司了。

    没有其它办法可行的王淑祥只好按照要求到城关法厅领了传票,签了字。

    在交换证据时,王淑祥看到了申无限提供的东西,真是气不打一处来:他的那些所谓证据,很多是申无限自己手写的,毫无可信之处;那套房产交易手续,重要项目上有很多空白和混乱,根本不符合政策规定!

    王淑祥强忍怒火。为帮助法庭做好调查,她一次又一次走访证人,针对申无限的无理行径一项一项搜寻证据。

    善良的邻居们非常同情她的处境,又给她分别做出证明。

    1998年10月12日,亲身经历此事的原建材局杨副局长也做出证明:

    原禾县食品罐头厂离休干部穆轩遗属王淑祥同志于94年9月找到原地矿建材局,反映她所住公房被申无限私人购买。当时地矿建材局领导认为此做法不妥,因公房属国有资产,不经批准不能出售,就是批准了也应该谁居住谁购买。当即由我给原罐头厂厂长李力打电话,通知他所收房款应马上退回,并要做申无限同志的工作退回房款。但一直未得到解决。经委与地矿建材局合并为经贸局后,王淑祥同志仍几次到经贸局要求解决。因申已办了房屋确权手续,经贸局已无力解决。特此证明。

    1998年10月13日上午九点,禾县人民法院在办公室正式开庭。穆玲、穆颖、穆晶陪同母亲出庭。但由于没有经验,她们只坐在了听众席上,没有发言权。

    老干部支部全体成员在合议庭等候,他们的到来让从未打过官司的王淑祥倍怀感激。有他们在场外助阵,王淑祥心里踏实了许多。

    按指定位置坐好后,法官给了王淑祥第三人的答辩。

    接着法官宣布了出庭人员、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

    庭审拟定的主要问题是:本案属侵权案,要弄清是否购买、是否侵权?

    原告王淑祥首先做陈述。

    王淑祥把情况做了说明后,将证据一份一份针锋相对地亮出来。

    第一、针对申无限所谓的1992年4月25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书》:

    契约书所用纸张,页面下方的标记是:“HE02933”。经禾县教育印刷厂证明:这个批号是一九九三年三月份才印制出厂的。很明显这是份假契约!况且它的内容也无一真实:

    “一、该房已确权,坐北朝南,甲方一并卖给朱治个人名下,乙方负责确权后的过户工作。”

    法庭提供的确权证明确显示:确权给食品罐头厂的批复日期是一九九四年元月三日。那么,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申无限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书》中称“该房已确权”,肯定是假话!

    “二、该房建筑材料质量低下,且年久失修,甲方愿意以每平方米90元卖给乙方,共折合人民币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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