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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章 母亲(三十五)(第2/4页)
    20=10800元,笔下交清。”

    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国家有明确规定,每平方米90元的价格明显不符合国家政策;而申无限这时并未“笔下交清”,而是一分钱也未交。直到被追查很紧的1994年9月,他察觉到了未交房款的严重性,才向厂里交了10,800元房款,厂长李力并未叫会计入账。

    “三、该房卖出后,其产权永归乙方所有,双方永不反悔。”

    国家有明确的房屋使用年限,食品罐头厂根本无权将其产权永久出售。这又是违反国家政策的条款!

    “四、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从事实看,这份契约仅有一份,因为在这份契约丢失(在庭审时申无限先否认是事后补写,后又说原件丢失)或破损(申无限的另一种说法)后根本拿不出另外的一份,只好由申无限本人补写。

    关于甲方的章,李力已经证明是私人盗用的;法人代表盖的是李烩的章。而这时食品罐头厂的实际法人代表已是李力,李烩的章应视为无效,而且李烩也亲口和建材局领导说过没有他的事。

    王淑祥当场提出质疑:这原本就是申无限自己给自己签订的协议,能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第二、1993年12月1日,以禾县食品罐头厂的名义手写、委托尹思办理确权事宜的“委托书”,同《买卖房屋契约书》一样,也是申无限的笔迹。而食品罐头厂厂长李力曾明确说明:厂里根本就没有下过委托书!

    第三、原审第三人申无限那套抢走王淑祥住房的交易手续,很多重要环节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

    1、缺少重要项目:房登表一正面的《市禾县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的第一页只有经办人尹思的姓名,其余空白,连“产权人”一栏都是空的;房登表二的“邻户签注意见”栏目中,没有任何邻户的亲笔签字;在省禾县统一收款收据上,只填写了1994年9月,日期为空白。

    王淑祥质问:这么多、又这么大的漏洞怎么可能会通过一级级部门审查呢?连产权人的姓名都是空白,政府机构怎么可能把产权证正式发给申无限呢?

    2、房产坐落、间数、面积、建筑结构随意填写:在《市禾县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房产坐落写的是禾县三街北新片195号,在交税的时候以及确权证上,坐落又变成了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196号;195号是正房三间,而这张申请表的背面“房屋状况”一栏里,间数又成了六间;在申请登记表上,房屋建筑结构是“石砖”,在所有权证上又成了“砖木”。

    房屋买卖本应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怎可如此随意填写?很明显这根本不可能是正式渠道出来的。

    3、时间不合理:1994年2月办理的过户手续,统一收款收据上却是94年9月;他不交购房款就能办来过户手续,这决不会通过政府办事机构的正规审核!

    第四、针对1994年11月24日,食品罐头厂向其主管局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上报的《禾县食品罐头厂关于卖房的情况报告》:

    那上面的具体内容是:

    按照县委书记、县长同志的批示和地矿局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离休干部穆轩之遗孀王淑祥同志关于本单位卖房的反映,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三天的调查了解。这件事对我们触动很大,感到问题的严重。现就卖房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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