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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章 母亲(三十五)(第4/4页)
    一九九二年四月份的《卖房契约书处理如何》?”一段明显是申无限本人的语气,很可能是他自己在抄写时加上的;第三,最后一句“本报告系李力亲自参与写的和批准上报的”更是假话。因为在县长办公会上,李力厂长明确表明自己不知此事,会后也严词拒绝了申无限的无理要求,根本不可能让申无限自己抄写上报!

    王淑祥明确向法庭表示:

    第一,从来没有任何人征求过我的意见,我也根本不知道政策出台以前此住房就可以购买,要知道我早就会自己拿钱买下了。

    第二,说什么城关社给我盖了二间正房,根本没有此事!王淑祥拿出了省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禾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的证明:

    关于我单位离休干部王淑祥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

    王淑祥同志离休前系我单位副主任,老伴穆轩是建材局离休干部(已去世)。关于王淑祥的住房问题,地震前住西花园房产公司公房,地震时损坏。地震后由建材局石矿安排穆轩住家属院,房屋三间,从1978年至今仍在那里居住。由于建材局石矿对穆轩的住房已作安排,所以我单位就没有再给王淑祥安排住房,特此说明。

    省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禾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章

    第三,一九八五年五月份之前,我们每月都向石矿交房租,是石矿领导说房屋旧了,厂里管不了维修,从此就免交房租吧。王淑祥亮出了以前交房租的收款收据。

    接着,王淑祥又将各级行政部门所做有关决定,还有关于申无限与张同所签房屋翻建协议,两级法院所做的判决提交法庭。

    最后,王淑祥再次向法院表示:“实际上,他们不但出售前未通知过我,就是任何时候,也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我早就盼着房改到出售公房阶段时,购买我居住了二十年之久的自住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我购买自住195号房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告不答辩、不出厅,所以由第三人申无限做出庭答辩。

    申无限仍然不甘心地问王淑祥:你没儿子、又没钱,要房子干啥?申无限的话让王淑祥和女儿们非常气愤。王淑祥立即回击:“老穆没了,我还活着,我还有女儿们。怎么论财产继承顺序也到不了你那儿!”

    辩论结束后,法庭按程序进行了审理。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具体结论:

    1、租住的房屋、院墙是王淑祥的个人私有财产。

    2、审理清楚是侵权案,宣布原告的手续无效,至于房屋该卖给谁,待合议庭核实后再定。

    最后征求原告意见:要求调解不?王淑祥考虑了一下说:“唉,已经没调解余地了,不调解。”审判长说:“那就等着判决吧。”

    征求第三人意见,申无限也同意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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