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排行榜
首页
阅读记录
关灯
护眼
字体:
L
M
S
上一页  ←  章节目录  →   下一页
第八十五章 母亲(三十五)(第3/4页)
    

    一、所卖住房的归属问题。一九八七年七月,禾县食品罐头厂和禾县石矿分家以后,坐落在城关三街北新片的禾县石矿家属院有自管房九间,确权于禾县食品罐头厂。这九间正房分别由本厂职工申无限、穆轩和江兆水三家居住。一九八八年,离休干部穆轩同志病故后,遗孀王淑祥同志居住至今。

    二、卖房的原因。一九九一年三月份,罐头厂第二轮承包开始,汪烩同志出任厂长实行承包。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份,雨季到来之前,本厂职工申无限、江兆水儿媳龚月向厂长汪烩和办公室主任尹思反映:住房破旧不堪,檩木虫蛀,北墙渗水,能否给以维修?厂长汪烩解释说:现在咱们经费紧张,不能大拆大修,是不是先自己维修维修,没有水泥厂子给解决。同时,住房没收房费,自己先修修吧。另外,当时罐头厂已贷款135万元,连年亏损,没有资金进行维修,况且就连生产的资金也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厂子提出卖房。并先后争取住房主人的意见。汪烩争取龚月的意见时,她说没有钱不买。申无限在自己出资维修房屋时向王淑祥争取意见,王淑祥说没钱,也没有儿子买它干啥。

    三、卖房的经过。在企业没有资金对职工所提出的要求不能解决和由于资金短缺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原任)厂长汪烩对申无限居住的196号、王淑祥居住的195号共6间正房卖给了申无限。并形成了《买卖房屋契约书》。在契约书形成前后,办公室主任尹思向厂长汪烩和工会主席申无限提出,是不是先向王淑祥打个招呼,再争取一下意见。申和说意见征求了,不买房,她爱住多长时间就住多长时间。于是6间正房共120㎡,以每平方米作价90.00人民币形成交易。同一时间,申无限同志根据契约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房屋过户申请。

    四、接受的教训。接到县地矿局长和党委书记的指示后,罐头厂班子成员震动很大。晓知了问题是十分严重的。指派厂长李力、副支书尹思专门进行调查了解。通过再三了解就形成了上述的原因和经过。认为教训是深刻的。变卖国家资产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就擅自做主卖出,说明了我们政策观念不清,领导关系不顺,胆大妄为,对离休干部穆轩的遗孀缺乏一定的同情心、情谊感。只强调王淑祥的单位(城关社)已为其盖了二间正房。自己又盖了二间房子就认为可以卖房。没想到对一个离休老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社会舆论很大。

    五、处理结果。问题发现后,局领导对罐头厂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前任厂长汪烩做了自我检查。

    鉴于卖房前已征求了王淑祥同志的意见,加之城关社已给其盖了房子,申无限同志的确权已成事实,我们认为按一九九二年四月份的《卖房契约书处理如何》?

    请主管局批评指正。

    本报告系李力亲自参与写的和批准上报的。

    禾县食品罐头厂章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王淑祥当场对报告的真伪提出质疑:第一,那竟然还是申无限的笔迹!食品罐头厂的这份报告是报向上级的,根本不可能让早已调出本厂、又是事件当事人的申无限来写;第二,报告中的后面“鉴于卖房前已征求了王淑祥同志的意见,加之城关社已给其盖了房子,申无限同志的确权已成事实,我们认为按
    (本章未完,请翻页)
《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
上一页  ←  章节目录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