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是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为弥补自有资金不足,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的重要来源。出纳人员作为向银行借款活动的直接经办人,必须能够根据借款的不同类型了解相关的借款条件,合法而高效地办理借款业务的各项手续,保证本单位的借款能够及时取得,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款单位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应当根据本身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相应的银行借款方式。借款的同时,借款人还应充分考虑到本单位的偿还能力和贷款银行的贷款条件,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
(一)银行借款的种类
根据银行在贷款的管理要求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不同,银行借款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这类借款一般是临时性的周转借款或为特定目的所借的款项。短期借款具有使用灵活,取得手续相对简便且偿还期限短的特点,借款时取得的成本往往较高且附加信用条件较多,对单位的短期偿债能力要求较高。
2.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各类借款,长期借款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或大修理及其他特殊事项。长期借款的成本较低,弹性空间相对较大,但在借款过程中手续较复杂且限制性条件较多,同时对借款单位的长期偿债能力要求较高。
(二)借款期限和利率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单位提供贷款,除取得贷款担保外,必须要明确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问题。出纳人员应当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随时掌握借款的动态,以维护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
1.借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借款展期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银行借款到期日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行为,但是否给予借款人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借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长期借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翌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3.借款利息按照《贷款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借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借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对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在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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