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款人
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在申请银行借款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借款条件,在办理借款的过程中,借款人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借款的基本管理规定。出纳员对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熟悉运用,以便顺利地开展借款工作。
4.申请借款的条件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除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批准设立并注册登记的,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经济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借款利息和到期借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申请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5.借款人的权利借款人在办理借款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6.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当按有关法规的要求承担应尽的义务,主要有:
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或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未经贷款人同意而擅自转让,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借款人因撤销、合并、分立等事项的变更,其债务按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四)贷款人
贷款人是指向有关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约定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金融机构。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我国目前经营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外资银行等。
1.贷款人的权利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2.贷款人的责任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如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为借款人提供咨询。
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或不贷。
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回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