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自行来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付款单位的出纳员应当会同采购部门认真地审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运单和有关的交易证明,查看商品的价格、品种、规格、数量、金额、质量等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漏发、多发、错发或质量问题,并按实际情况签写全部承付、部分拒付、全部拒付的意见。如为验货付款的,还应将有关凭证和实际收到的货物作进一步的核对,并签写处理意见。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翌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翌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翌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付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翌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到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翌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翌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无款支付付款人在托收承付期满当天银行营业终了时,其银行账户内无款支付时,银行填制“到期未收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后寄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若承付期满当天,银行账户内无足够款项支付时,银行将填制特种转账单据,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
4.付款人逾期付款《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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