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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日常管理工作(2)(第1/2页)
    (三)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是由出纳人员直接负责保管的,出纳人员应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加强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避免由于防范不严、工作疏忽而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在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中,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注意保险柜的安全防范,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完整。

    1.现金保管的工作规范

    (1)严格遵守库存限额的规定。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每天下班前送存银行。

    限额内的现金当天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2)严禁”白条“抵库。”白条“,是指没有审批手续的凭据,故”白条“不能作为记账的凭据。

    (3)严禁私设”小金库“.”小金库“又称”钱柜“,是单位库存之外保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与单位设置的”账外账“相关联。私设”小金库“属于侵占、截留、隐瞒国家和单位收入的违法行为。

    (4)严禁”公款私存“.

    (5)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额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人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更不得随意携款外出。

    (6)票币的分类保管。各单位的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分类,并按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7)出纳员下班前应将有关物品收齐放好,不得任意摆放遗漏。

    2.现金的核定程序

    为了加强现金结算的管理,在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正常需要的前提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经双方核定后的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应严格遵守,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足限额部分也应及时向银行提取补足。其核定程序如下:

    (1)由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现金限额。核定公式为:

    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现金限额填报”现金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

    开户单位以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现金限额。经核定的现金限额,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一般而言,每日现金的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存银行。但现金用完后或留存的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来补充(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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