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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遵王之道”:师法之用(4)(第2/3页)
    一引文所说的“如保赤子”。这就要考虑,荀子是否真的将“教”仅仅视为一种统治措施?他是否认为,统治者的统治本身即是其统治的目的?显然,他不单不认同甚至会反对这种论调:

    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故古者,列地建国,非以贵诸侯而已;列官职,差爵禄,非以尊大夫而已。此处言“天之生民,非为君也”,明确否定“君”具有天然的统治权利,而指出其统治只有建立在“为民”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从现代的眼光看,荀子“为民”的说法多少有些含糊,没有界定其具体内涵,从而为进一步的诠释留下了发挥的空间。但实际上,荀子对“为民”这个看似模棱两可的说法有相当明确的解说:

    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这正可视作“天之立君,以为民也”的注脚。统治之必要,是由于人之“性”恶;统治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合於善”。虽然荀子曾讲“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似乎多从政治治理的角度人手定义“善”,但“礼义之谓治”,他显然不可能同意任何一种能够稳定人群生活的统治都是正当性的;他甚至会说,除了“礼治”,没有一种统治是正当的。因此,他实际上是将“合於礼义”视为统治的根本目的,在他看来,统治是使人们依礼生活的必要手段。由此,回看他关于“教”的主张,可以说,“教”虽是某种工具,但它是出于一种高于统治本身的目的而作为统治的一部分,这与那种纯粹服务于统治的“教”在动机上有天壤之别。不过,考虑到荀子的论说目的及其在动机问题上一贯的灵活权变,这一区别对于他的论说也许不是十分重要,或许也是他有意要模糊的。因为,在他所处的时代,教乱刑繁,民不堪其苦,他有必要站在统治者的角度解说“教”,并告知他们教民礼义对于其统治之必要。这无疑是他长于劝说的又一表现。但在这种降低标准的权宜说法之外,他仍然表明了他关于“教”的这样一种态度:教育是统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目的则是将人们引向合于礼的生活。

    从荀子以上关于“教”的讨论可见,“教”既是最高政治权威的一种权力,也是他们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君”不仅当是“裕民”于上的统治者,对民更应有另一层特殊的意义。这一点,明于荀子关于“三年之丧”的辩说之中:

    君之丧所以取三年,何也?日: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尽也,相率而致隆之,不也可乎!《诗》日:“恺悌君子,民之父母。”彼君子者,固有为民父母之说焉。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诲之者也。三年毕矣哉!所谓“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尽也”,即言“君”持“礼义之道”化民于上,荀子称“君”为“善教诲之者也”,当以此论。在能教人及于“人道”(礼义)的意义上,“君”无疑可以称为“师”。因此,也就无怪乎荀子不止一次并提“君师”:

    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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