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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的地位在哪里(1)(第1/2页)
    2002年12月2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和实施,中国的教育将摆脱穷国大教育的格局,该法案首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是“对国家主义教育观的突破”,将大大推动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中国的教育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市场细分。

    据统计,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万多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416万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首次在我国法律名称中使用“促进”二字。立法者的本意,是要以此来体现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我国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来推动和规范民办教育。

    长期以来,学校教育的大权一直由国家牢牢掌控,社会力量办学成为绝对的禁区。在实际生活中,民办学校也有林林总总的不公平待遇,所以有人戏称民办学校是“私生子”。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据悉,当初为了“合理回报”还是“适当补偿”,立法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论争。简单的词句之争反映了背后的法理之争。“回报”是一个市场主体正当合理的预期;而“补偿”对应的是某种“损失”。

    国家对民办教育产权以及回报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教育投资的时机正在来临。

    “民办高校就像石头缝里蹦出的猴子,别人看着像个怪物,但长得快。”黄河科技大学校长胡大白这句广为流传的经典成为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的写照。

    有调查表明,在家庭消费排序中,教育消费排在第一、第二位的家庭达68.8%,90%的家庭希望子女能接受高等教育。子女的教育高居家庭储蓄榜首,居民储蓄用于教育的支出占lO%,远高于用于购房支出的比重。估计全国居民潜在的教育费用支出每年约2500亿元,相当于全国教育总经费。

    据统计,我国15~18岁的同龄孩子之中,只有42%的人能够接受高中教育(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18~22岁的同龄人中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只有15%。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来,我国大部分的孩子连高中都没有上,能够上大学的更是少数。高等教育仍属于一种精英式教育。

    国家要提高综合国力,要求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那种只有少数人享受的精英式教育已不再符合我国国家对于发展教育的要求。从数量上看,5—10年后,我国民办学校的数量应与公办学校数量相当。民办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阶段都需要民间资本的积极投入。

    韦世祥是广西宾阳县金龙中学校长。这所民办初中创办6年来风波不断,2004年终于走到了“生”、“死”时刻。

    宾阳县金龙中学创办于1995年8月,从最初只有3个教学班,180多名师生员工,发展到现的13个初中班700余名学生,教职员工62人。每年初中毕业生300多人,曾于1999年获南宁地区中考成绩综合评估二等奖。2001年6月与另一所民办学校宾阳县杰星中学联合办学,新的办学实体拟称“宾阳县金龙·杰星中学”。

    “说起这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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