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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批评论(4)(第2/3页)
    ,而是特殊的“强力”的道德。

    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学作品本体地包含了作家的道德立场,因此天然地具有道德作用。但是对于这种作用的实质,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他就认为诗歌对于人的道德起到的作用是反面的,文学作品奉迎人性中低劣的部分。“我们要拒绝他(模仿诗人)进入到政治修明的国度里来,因为他培养发育人性中低劣的部分,摧残理性的部分。”(柏拉图:《理想国》)而另一种看法则相反,如托尔斯泰,他就认为好的文学艺术作品一定是那种将所有人都联合起来的艺术,因而艺术必然增进人们的确信真理、忠于上帝的意志,自我牺牲、对人的敬和爱的感情,起到道德教化作用(托尔斯泰:《什么是艺术》)。这一派在文学创作上持功利说,认为文学艺术必然是作者的思想意识的反映,必然地带上了作者的道德倾向,因而理想的作品必须在道德上给人以指点,指导人在现实的生活中向善。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儒家文化影响,功利主义文学观居主导地位,所谓“诗歌合为时而作,文章合为世而作”,文人大多强调文学的道德教化作用,而20世纪中国文学自“延安文艺座谈会”以来,一直是教化文学居于主导地位。这就构成了中国文学的道德主义传统,这个传统给中国文学的道德批评直接地提供了基础。

    二、“道德”在文学作品中存在形态。

    文学作品因为反映社会生活,而社会生活必然地包含着它的伦理内容,因此,即使是作家有意地避免对其笔下的人物和事件作出明确的道德判定,其作品中也必然地包含着自然状态的“伦理内容”――这个伦理内容不是出于作者的主观意志,而是出于社会生活的原始规定,没有伦理内容的社会生活是不可想象的。这个伦理内容,实际上一直隐含地存在并且主宰着文学作品中人物的命运,事件的发生、发展的趋向。这一道德内容属于生活原生态的范畴,大多数时候并不能代表作者的道德理念,也就是说,它不是出于作家的道德判断。因而不能将这个道德判断强加到作者的头上去。这是文学作品中道德内涵存在的第一个层次。例如小说中人物的道德观念,如《古今小说》中《蒋兴哥重会珍珠杉》,其中的各个人物都有他们自己的道德观念,如牙婆薛氏、陈大郎、三巧儿,在小说中是反面人物,但是不等于说他们就没有道德观念,只是他们所遵循的道德观念并不为作品中的叙述人所赞同罢了;而平氏,贫贱不移,卖身葬夫,遵循着符合叙述人道德理念的操守。

    文学作品中道德内涵存在的第二个层次是叙述人的道德判定――它表现的是作品中叙述人的道德观念。这个判定有的时候是叙述人直接陈述出来的,如《蒋兴哥重会珍珠杉》中:“世间有四种人你惹他不得,引起了头再不好绝他。是哪四种人?游方僧道,乞丐,闲汉,牙婆。上三重任犹可,只有牙婆是穿房入户的……近日薛婆本是个不善之人……”这就是叙述人直接将自己的道德评判陈述给读者,在这样的小说中,叙述人具有独立于小说中各个人物的声音,他超越各个人物,将自己的道德意志贯彻于各个人物的描述之中,在中国古典小说中常常出现的“有诗为证”,“诗云”中的“诗”的内容一般都是叙述人对作品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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