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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作家论(2)(第2/3页)
    能力的要求,后者可以看作是歌德对于作家的“形式创造力”的要求。

    二、天才论、技艺论、学习论

    作家到底是什么样的人?或者说作家是怎样成为一个作家的?作为一个作家必须有什么样的条件?历史上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大致有三派。一派持天才说,一派持技艺说,一派持学习说。

    一、中国古代文论家王充把一般文人分为这样几种:儒生、通人、文人、鸿儒等。通过对鸿儒的赞扬,王充提出了品评作者的标准。王充认为品评作者的高下不能以作者的知识量为标准,而应当看他是否能博通能用。东汉时期社会充斥着各种各样死读书的儒生,一些人一辈子钻在故纸堆里,埋头和死人对话,而不能活用,对于这样的人,王充说他们不过一些学舌鹦鹉,能够看看草,识识木,却不能把草采来做成草药,把木头伐来做成建筑材料。王充提出文章作者必须有“才智”和“实诚”两种品格。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了文章可以通过勤学而来、摹仿古人而来的说法,强调作家必须具有一定的天赋,写作要有真诚的情感。这种观点,在西方也不乏其例。

    康德就是一个天才论者,康德说:“天才就是那天赋的才能,它给艺术制定法规。既然天赋的才能,作为艺术家天生的创造机能,本身是属于自然的,那末,人们就可以这样说;天才是天生的心灵秉质,通过它,自然给艺术制定法则。不管这个定义是怎样一回事,它或许只是肆意而谈的,或许符合人们在天才这名词下所把握的概念,或许不是,(这将在下节证明)人们仍然能够预先证明,按照着这里所假定的字义,美的艺术必然要作为天才的艺术来考察。……美的艺术这一概念,不允许那对于它的作品所下的美的判断是从任何一个法规引申出来的。”43就此看得对“天才”作了详细论述:“(一)一种天赋的才能,对于它的产生不提供任何特定的法规,它不是一种能够按照任何法规来学习的才能;因而独创性必须是它的第一特性;(二)也可能有虽有独创性、但却无意义的东西,所以天才的作品必须同时是典范,这就是说,必须是成为范例的。它自身不由摹仿产生,而它对于别人却须能成为评判或法则的准绳;(三)它是怎样创造出它的作品来的,它自身却不能科学地加以说明,而是它作为自然赋予它以法规,因此它是一个作品的创作着。这作品有赖于作者的天才,作者自己不知晓诸观念是怎样在他内心里成立的,也不受他的控制,以便由他随意或按照规划想出来,并且在规范形式里传达给别人,使他人能否创造出同样的作品来;(四)大自然通过天才替艺术而不替科学定立法规,并且这艺术仅止是美的艺术。”

    在康德的意识里,艺术是天才的事业,而天才是无需人间的规范的,相反他通过自己的创作把规范带给一般的摹仿者,他订立规范,当然在他这样做的时候他自己也是并不知其所以然的,他只是伟大的自然意志的代言者。

    同样是天才论者,莱辛和康德有一点儿不同,莱辛强调天才必须学会规则,必须和规则的领会结合,莱辛在《汉堡剧评》中激烈地讽刺了那种抽象地强调天才的批评家:“我们自己也有一伙批评家了,这些批评家所做的最好的批评是――使一切批评形迹可疑。他们喊着,‘天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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