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汗要与八和硕贝勒共同议商,集体裁决。这就使八和硕贝勒操持后金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权,从而限制新汗恣肆纵为,独断专行。
第四,“八分”分配。就是后金军掠获的金帛、牲畜等,归八和硕贝勒共有,按“八分”即八旗进行分配。这既为着防止“八家”因财富分配不均而祸起萧墙,更为着防止新汗一人垄断财货。这项规定使诸和硕贝勒与新汗在经济上享有同等的权力,从而对新汗的经济权加以限制。
第五,任贤退奸。努尔哈赤规定八和硕贝勒要“斥奸佞,举忠直”。凡牛录额真以上官员,其任用、奖惩、升迁、贬斥,都由八和硕贝勒会议决定,而不由新汗一人专决。八和硕贝勒要撤换“己既无才,又不能赞成人善,而缄默坐视”的庸臣,并从八旗贵族子弟中选择贤能者加以补充。这样新汗丧失了任免官吏的权力,而人事大权掌握在八和硕贝勒手中。
第六,断理诉讼。努尔哈赤规定后金审理诉讼的程序分为三级:理事官初审,诸大臣复审,最后由八和硕贝勒定谳(yàn)。新汗操生杀予夺之权受到限制,八和硕贝勒掌握最高司法权。
第七,禁止私议。努尔哈赤规定,八和硕贝勒如“有故而他适,当告之于众,不可私往。若面君时,当聚众公议国政,商国事,举贤良,退谗佞,不可一二人至君前”(《清太祖武皇帝实录》第4卷)。不许和硕贝勒在家中私议国政,也不许新汗同和硕贝勒单独密议,以防奸谋。军国大事需在庙堂聚集谋商,共同议决。
第八,废黜新汗。八和硕贝勒如认为拥立的新汗,“不能受谏,所行非善”,有权罢免,另为择立。
后金汗努尔哈赤改革后金政体,实行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的制度。他将原来的君主集权,改革为八和硕贝勒共理国政,使其拥有国君立废、军政议决、司法诉讼、官吏任免等重大权力。由八和硕贝勒组成的贵族会议,成为后金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努尔哈赤试图通过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在新汗嗣位之后,改革君主专制,实行贵族共治。这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是一项重大的创举,也是一次可贵的尝试。
但是,上述努尔哈赤改革后金政体的措施有其局限性。首先,这次改革仅局限在调整后金统治集团内部新汗与八和硕贝勒之间的关系。八和硕贝勒是后金汗下最大的女真贵族,后金的统治权实际上掌握在几个大贵族,主要是四大贝勒手中,同诸申毫不相干。其次,这次改革将异姓贵族排除在后金最高统治集团之外。如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由五大臣执政。其后,“诸子皆长且才,故五大臣没而四大贝勒执政”(《清史稿·列传十二》第225卷)。这时,费英东、额亦都虽死,何和里、安费扬古、扈尔汉尚在,但并不预政。这表明最高统治权局限在爱新觉罗氏大贵族之中,完全排除了异姓军功贵族。再次,这次改革是以努尔哈赤《汗谕》形式进行的,意在平衡四大贝勒之间的关系,但这种权力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天聪六年(1632)正月,皇太极始“南面独坐”,四大贝勒的平衡关系被打破,重新建立君主独裁,努尔哈赤的改革失败。
努尔哈赤颁布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汗谕》时已届晚年。他逐渐将权力移交给八和硕贝勒,特别是四大贝勒,进行权力过渡,以准备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