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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章 医院探望(第3/3页)
    果卖了砖瓦厂还赔不起,那怎么办?”

    刘志远继续解释:“那就想另外的办法,比如说,从那块地卖出的钱中,提留一部分做赔偿金,但这个事要等地卖出以后才能兑现,不过正常的话,这块地不会拖很久就会卖出去了,你们拿到赔偿金的时时不会拖得很长。”

    其实,这个方案的提出康明就表示过意见,这是权宜之计,苦主也许会接受,但留下了另一个问题:村民怎么会把卖土地的钱用来做事故赔偿金?没有理由让他们为这次爆炸事件负责,他们凭什么用出让土地的钱,来救济这次在爆炸中遇难的人?这遗留问题很有可能会带来另一场争议,而且今天上午村民就已经提出了类似问题,价格不公又处理不好,他们已经提出了要收回土地。

    可是,程涛也同意这个方案,他说,从以往的贯例来说,这是解决一些无头公案的最适当的办法,麻烦是有,但因为每一个人牵涉到了金额不是很大,大多数村民闹一阵子,也就偃旗息鼓了。康明只能保留意见,并维护用这个方案进行谈判。

    “具体的赔偿金是多少,我们要现在定下来,并由管理区写一个保证。以后的事情谁也说不清,拖来拖去,这事就会不了了之。”苦主们表现出对政府的不信任,如果人入土了,再找谁说,谁都会推脱,这样的事他们司空见惯了。

    刘志远一口回绝:“这怎么行,管理区怎么能给你们写保证?那成什么样子了?”

    “那这事就谈不成了,包括安葬入土的事,我们也不会答应。”苦主的态度也很坚决。

    康明见刘志远一时无语,就站出来说:“我来说几句把,让管理区写保证不合程序,你们想想,管理区写了这个保证,那就是把管理区放在了与你们同等的法人地位,也就是说与两个人的协议一样,管理区就失去了仲裁的地位,那谁来做主裁决这事?再说了,管理区不是事故责任人,就是写了这个保证,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非责任人可以不履行在不明情况的前提下签订的责任条例,你们回去翻一翻法律条文就知道了。所以我说,管理区只能代表政府为这事提供仲裁判决,它可以写成方案,那可是代表政府的行为,比保证书更有法律效力。”

    康明并不知道,他说的这些东西到底在法律上,有没有类似的条文,但他从立法宗旨出发认为,应该找得到类似的条文,或者是一些注解。他这样说,不过是为了绕过来绕过去,让苦主感到有理,而又不知道哪里有理,所以说得深奥了,复杂了,连哄带吓地喷了一通。只要能将这事处理下来就行了,事后他们恐怕想也想不起来,应该去查哪一个法律条文。只不过有一点是真的,管理区不会不让他们的赔偿金落到实处,这只是时间问题和方式方法问题。

    苦主们弄了半天,也没弄清楚康明到底说了些什么,只不过听明白了,管理区写个保证没用,反而可能不管事;而写个方案就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就会落实。方案是单方面的设想行为,怎么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一般人的认识里,政府拿出的方案,就有效力,有时候是比法律条文更有效力的东西,所以他们都同意了写个方案的说法:“那好,我们明天要看到方案,并将具体赔偿多少钱写进去。”

    这事就这么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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