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排行榜
首页
阅读记录
关灯
护眼
字体:
L
M
S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页
第183章 彗星(八)(第1/2页)
    4、那套抢走母亲住房的交易手续,缺少产权人等重要项目,房产坐落、间数、面积、建筑结构填写混乱,未确权就出卖,未交钱先过户,哪一项也不符合国家政策和财务规定。

    5、石材厂向其主管局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上报的《禾县石材厂关于卖房的情况报告》:认为教训是深刻的。变卖国家资产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就擅自做主卖出,说明了我们政策观念不清,领导关系不顺,胆大妄为,对职工遗孀缺乏一定的同情心、情谊感。

    6、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给县政府的报告:“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吴线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7、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禾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吴线购买石材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

    经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表明,禾县石材厂在出售自有公房问题存有以下问题:⑴现任厂长李力(原厂长助理、厂班子成员)证明:该厂与吴线办理的‘买卖房屋契约’一是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二是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三是没有向主管局请示,属原厂长和办公室主任自行办理的。四是厂子当时根本没下委托书。五是在办理转移手续的九四年,没有通过现任法人代表加盖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属无效章。⑵禾县石材厂自有公房在出售前没有请示主管局批准。

    处理决定:⑴石材厂的自有公房属国有资产,出售前必须向主管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出售。原领导和办公室的决定和协议无效。⑵鉴于石材厂既没请示,又没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把公有住房出售给吴线个人,本所根据县局领导的指示声明无效。⑶为其办理的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为无效,宣布私房字第1301192号作废收回。⑷在这次交易中吴线所负担的交易及一切费用一次全部退还本人,从决定下达之日起十天之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手续。

    8、母亲交给厂里的“买房申请书”。

    9、母亲向厂里递交的“购买自住公房再次申请书”。

    10、禾县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禾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给禾县国营石材厂发的通知:

    ㈠吴线私房字第130119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吴线接到本通知5日内到确权办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1301192号房屋所有权证。

    ㈡禾县国营石材厂退给吴线195号(职工遗孀租住)购房款。

    ㈢吴线5日内到禾县交易所、确权办领回本人担负的有关交易、确权费用。

    ㈣一直租住的职工遗孀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这套公有住房。

    第二部分:有关母亲住房的判决及裁定书

    1、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因吴线房屋买卖无效,根本不具备翻建房屋的条件,其翻建房屋实际已不能履行。故原告吴线请求被告张同退还四万元主张无事实根据。

    2、禾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吴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驳回吴线上诉,维持原判。

    4、县人民法院下达“禾县石材厂与第三人吴线的房
    (本章未完,请翻页)
《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
上一章  ←  章节目录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