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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章 彗星(八)(第2/2页)
    屋买卖关系无效”的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

    5、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却没有高院院长署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

    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7、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丝毫不理睬母亲当场提出的质疑,在她有理有据地证明禾县国营石材厂出售房屋前没有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之后,仍然下达的民再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禾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发回禾县人民法院重审。

    8、在上级法院具有明显倾向性和压力之下,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与初审时的证据完全相同,却做出了与当初完全相反的判决。

    9、母亲把整套证据、材料又重新提供给中级人民法院,还加上了她单位的新证明。在法庭上,她聘请的律师清楚分析事实,充分证明房屋买卖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维持禾县人民法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第三部分:单位和个人证明母亲应享受优先购买权

    1、单位做出的没有给其安排住房的证明。

    2、石材厂家属院职工的分别证明。

    3、母亲单位退休职工的亲笔签名信。希望领导增加魄力和决心,抓紧解决本单位退休职工的住房问题,保护其购买自住二十年195号房的合法权益,使其同大家一样在这次房改中买到自住房。

    4、建委副主任、房管处经理关于调查组调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吴线裁决为买卖房屋无效的调查笔录。

    5、石材厂时任厂长李力关于执行县长办公会精神,坚决拒绝吴线无理要求的证明。

    6、李力确认证明属实调查笔录

    7、建材局副局长做出的证明:公房属国有资产,不经批准不能出售,就是批准了也应该谁居住谁购买。我给原石材厂厂长李力打电话,通知他所收房款应马上退回,并要做吴线同志的工作退回房款。因申已办了房屋确权手续,经贸局已无力解决。

    8、县长、市委领导分别就此事做出的批示。

    9、母亲单位和退休职工分别做的母亲生前住房和购房情况证明。

    第四部分:证明自己为烈属,东亮是烈士独生子

    向厂里递交的“补充材料”中,明确表明附上了烈属证、部队报告牺牲消息的信件和烈士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等一系列原件。

    第五部分:历次出庭所做的申诉状、答辩状,加起来多达百页。

    翻看过程中,东亮的手和心都在颤抖:母亲安静地住在分配给自家的住房中,却不料祸从隔壁出。这么多的证据、如此明确的事实却输了官司,最终落得住房丢失、财产反侵他人权、被人从住房内扔出来、血如涌泉瞬间而亡的悲惨下场。而夺了他人住房的吴线呢?一处处的小楼盖起来,四四方方的地方垒起来,石材厂的家属大院就有一半儿成了他的私人财产。至今不但逍遥法外,还被法律严密保护着……

    哪里有公平、又该去哪里讲理法?东亮越看越气恼,越发悔恨自己回来得太晚,没能帮上母亲,甚至在母亲最困难的时候也没能给老人家一点儿安慰!

    东亮把材料装回包里,心情无比沉重:现如今的人为什么如此不堪?我们天天在观测、在计算、在精心防范彗星撞地球,目的就是要保护人类。难道我要保护的就是这样的人吗?

    东亮仰身长叹:就在几天前还感觉无比充实,以为自己拥有家庭、事业、亲情、友情,还有美好未来等等很多、很多。可是转眼间母亲去世,除了一个旅行包,再也没有了与父母以及自身成长环境的连系;和妻子任坤虽说感情基础很好,但因长期分居,两人都三十多了还没要上孩子。这次回来,本想好好和她甜蜜一段,谁知又被中子星的爆炸打乱了。假如地球就此毁灭,作为丈夫,我该不该后悔呢?还有我曾经视如生命的事业,它真的有那么重要吗?我为它牺牲了陪伴母亲、妻子和岳母的时光,在这里又处于被人妒忌与嘲讽之中,这一切到底值不值啊?

    东亮胸中胀满但闷气却无处发泄,眼眶憋得酸痛。外面人来人往自己又不便出去。就算还有二十六天的时间,这种活法岂不是太窝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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