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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章 彗星(七)(第2/2页)
    净,只是有些潮。好在办公室和卧室的后墙上都有窗户,通风不成问题。

    东亮在床上躺了一下,听到屋外生活区内同事们的脚步声来来往往,想不出以后该怎样和他们相处,不禁心乱起来。他看看手机,并没有任坤和老站长的未接电话或短信,看来这两个人还不晓得他的惦念。

    不知该从何入手的东亮打开了母亲留下来的包,想了解一下母亲曾经从什么日子里走过。

    他先看了母亲的日记本,不禁大吃一惊。母亲和继父完全是遵章守纪之人,日记中却明显记载着遭遇了歹人的玩弄:他们住了多年单位分配的职工福利住房,但在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打算按政策购买之时却发现,自己的住房已被石材厂在政策出台之前就偷偷卖给了隔壁的吴线。为此,才不得不一次又一次打官司。谁知,在各级行政文件都宣布契约与交易无效、吴线手中的产权证作废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判决房屋归吴线所有!并且未容母亲上诉便遭遇了强制执行。

    想到母亲那天的惨状,东亮真不忍心往下看。可他还是想弄明白这结论到底是怎么得出来的?

    东亮将有关材料摆出来,一项一项仔细阅读:

    第一部分:有关房屋买卖政策、手续、申请及处理决定

    1、禾县房改办公室编印的《禾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资料汇编》,表明禾县开始进入政策学习讨论阶段。

    2、禾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禾县住房制度改革第二步实施方案>的通知》,附“禾县住房制度改革第二步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标志着禾县进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阶段。

    3、一份手写的《买卖房屋契约书》:

    “一、该房已确权,坐北朝南,甲方一并卖给吴线个人名下,乙方负责确权后的过户工作。”

    “二、该房建筑材料质量低下,且年久失修,甲方愿意以每平方米90元卖给乙方,共折合人民币90×120=10800元,笔下交清。”

    “三、该房卖出后,其产权永归乙方所有,双方永不反悔。”

    “四、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而母亲留存下来的各种证据却表明事实完全相反:

    ⑴按契约上标明的时间,该房并未确权,石材厂也没有权力把自己正居住着的职工福利房一并卖给吴线。而吴线早就由石材厂调出,他理应交出原有住房,根本不应该再来购买原单位分给本厂职工的住房。

    ⑵《禾县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全部优惠后,最低限价:砖混结构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40元,钢混结构的平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20元,1976年地震以前的旧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00元。”

    石材厂竟然按每平方米90元的价格廉价出售给吴线,明显违背了国家政策。

    ⑶国家严格规定了房屋产权的有效期限,禾县石材厂根本没有权力把房屋产权“永久”卖出去。

    ⑷契约的一式两份也根本不存在。因为在吴线说他所保存的那份契约书被损坏之后,根本没有人能拿出另一份来,只好由吴线自己手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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