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徇私判决愁煞人
手捧黑白颠倒的判决书,穆玲、穆颖、穆晶三姐妹有种天塌下来的感觉!
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证据,在同一家法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禾县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是:“一、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二、被告禾县国营石材厂退给第三人申无限购房款五千四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证据,在同一家法院,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的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天平怎能这么明目张胆地倾斜到私人的利益一方呢?
是哪里不对劲儿了?
取判决书时,王淑祥的女儿们提出了疑问。
主审法官说:是幕后的事,现在不能说。等这事完结了,我再详细告诉你们。
幕后的事,是怎样的事?
等这事完结了再说,还有什么用呢?
再说,这事儿又该怎样完结呢?
王淑祥的女儿们当然要上诉。
可是,事实已经摆在眼前:庄严的法律在这些所谓法官的手里简直成了软面团,想怎么揉就怎么揉。
仅凭她们的能力又怎么对付得了幕后的操纵者呢?
她们仰天长叹:可怜的母亲啊,你就算能活到今天,也会被这不讲理的判决生生气死的!
54、泥牛入海无声息
就算不吃饭、不睡觉,时间也在飞速流逝。三姐妹守着一摞摞资料一筹莫展。虽说判决书最后有段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穆玲、穆颖、穆晶三姐妹往回推想,这份徇私判决的依据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民再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2008年10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三姐妹当场提出质疑,有理有据地证明禾县国营石材厂(原县食品罐头厂)出售房屋前没有征求过王淑祥的意见,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结果呢?还不是依然下达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禾县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发回禾县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吗?说不定,人家“维持再审判决”的结论早已做好,就等走完程序之后做出终审判决呢!
怎么办?十五天很快就会过去,也不能坐以待毙呀!
三姐妹重新疏理一遍材料,仍然对没有院长署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充满疑问:会不会高院院长根本不知道,是个别人背着他私下里搞得鬼呢?她们决定从这里入手,听听高院院长的说法。
她们给高院院长寄去一封信:
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
(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上署名
尊敬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我们是穆玲、穆颖、穆晶,原住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
今去信向您反映一件由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引发出来的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禾县人民法院(2009)民再字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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