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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女儿(三十七)(第1/3页)
    50、心怀崇敬递答辩

    在交换证据时,穆玲、穆颖、穆晶拿到了申无限的申诉状。这篇思维混乱、自相矛盾、充满逻辑错误和攻击谩骂语言的申诉状,竟然成为翻案的基础,真让三姐妹哭笑不得。

    其中最混乱的一段是这样表述的:“两级法院判决所谓“王淑祥表示不买的事实不予认定”的问题,法院根据什么不予认定?李烩和尹思的证明为什么不采信?你们不予采信的理由能说服人吗?王淑祥说不买你们却认定,谁能证明她说不买,你们歪嘴邪说就认定是真的吗?”

    不知道各级法官们有没有仔细看过此文。连申无限自己都承认王淑祥根本没有说过不买的话,怎么就会成为中止原判决、重新进行再审的理由呢?

    这时的三姐妹还心存侥幸:如此错误明显、逻辑混乱的申诉状,都没人为申无限更正,也许再审问题不大吧?

    但打官司的事可不能掉以轻心。为确保万无一失,三姐妹充分运用证言证据,精心准备,一遍遍修改,最后定稿。

    2008年9月22日,穆玲、穆颖、穆晶怀着对法律的崇敬和期望,郑重地向法庭递交了答辩状:

    答辩人:禾县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王淑祥(已故)女儿:穆玲、穆颖、穆晶。因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无限购195号房产权证是以欺骗手段办理的,属无效产权证。主要证据有:

    1、禾县国营石材厂(食品罐头厂)当时法人代表厂长李力向主管局的书面报告证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该厂与申无限办理的房屋买卖契约一是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二是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三是没有上报主管局请示,四是厂里没有下过委托书;五是办理转移手续没有通过当时法人代表厂长李力,其盖章属无效章。以上情况证明:申无限是利用其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以欺骗手段办理的购房手续。

    2、禾县国营石材厂(食品罐头厂)上级主管局地矿建材局向县政府的书面报告证明:“食品罐头厂变卖给申无限的房产属国有资产,企业这次变卖没有向我局请示;我局及国资局更没有批准。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申无限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3、根据申无限是以欺骗手段办理的购房手续的违法事实,禾县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召开县长办公会,决定收回申无限195号公房的产权证。

    4、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禾县建委、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确权办联合发文,《关于申无限购买禾县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确认:禾县食品罐头厂195、196号房产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经主管局批准、未经禾县食品罐头厂批准,宣布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无效,产权证作废。

    5、在申无限诉张同建筑承包纠纷一案中,《中院(1997)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中确定的事实是:一是195号居住人王淑祥不知道所居住的房屋卖给了申无限;二是有关部门决定申无限195号公房的产权证无效并收回。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生效法律判决书作为证据不用质证。

    二、石材厂(食品罐头厂)将三街北新片195号住房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卖给申无限,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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