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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女儿(三十六)(第3/3页)
    工作人员;被调查人:李力

    问:我们是禾县法院的,今天找你了解一下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假证、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问:这份证明是你写的吗(出示)?

    答:是。内容绝对属实。

    问:你还有别的说的吗?

    答:开县长办公会议的第二天早上,申无限来到我家找我,让我给他提着点儿。我说,我是厂长,法人代表,你们办的事,我不清楚,这是不行的。申看我态度坚决,就回去了。

    问:你们什么时候参加的县长办公会议?

    答: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是上午十点,在政府二楼小会议室。

    问:会议内容主要是啥?

    答:主要解决申无限买食品罐头厂195、196号(北新街三片)房的问题。

    问:会议内容形成啥决定?

    答:章县长说马上落实,谁的责任就追究谁。他们搞假的,查清事实就处理。最后形成决议是:房屋买卖是假的,对此事进行调查,查清事实,严肃处理。第二天早晨申找我时称:“如果政府要吊销我的房产执照,我和政府打官司,”并让我担着点儿。

    问:开县长办公会议的内容,谁通知的申无限?

    答:不清楚,反正是第二天早晨他就知道了这些情况。

    问:你跟申无限啥关系?

    答:一般同事。

    问:你还有别的补充吗?

    答:没有。

    李力(签字、手印)

    1996年、1997年、1998年,禾县人民法院凭借大量事实,做了认真调查,取得重要证人证言,还多次开庭审理,先后得出一致的明确结论:

    禾县食品罐头厂将坐落在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三间正房卖给第三人申无限,但出售前未征求原承租人(原告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意见,侵犯了原告王淑祥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且该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向主管部门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行为对原告王淑祥构成侵权。

    判决为: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1997年、199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分别审理后,也先后做出结论一致的(1997)民终字第314号、(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坐落在禾县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经禾县食品罐头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向主管部门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故禾县食品罐头厂与上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民事行为,且该争议房屋王淑祥及其丈夫从一九七七年开始一直租用居住至今,属于国家、社会给予王淑祥及其丈夫的福利保障,在未与王淑祥解除租赁关系的前提下,禾县食品罐头厂将该房屋出卖给上诉人申无限损害了王淑祥的利益;禾县食品罐头厂在出售该房前亦未征求原承租人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的意见,侵犯了王淑祥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细看两院原有判决,穆玲、穆颖、穆晶心里多少有了底:法院应该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说理地方,每次都有厚厚的卷宗记录保存下来。如此有理有据的清晰案件应该不会有别的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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