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他没有去过,他也拿不出任何经我们母亲同意的书面证明。至于申无限说我们母亲说自己不买,让卖给申无限的话实属无稽之谈。我们母亲有三个女儿,如果她不买,就是让我们买也不会让外人买的;就算她自己不买,她也没权要求石材厂将房卖给谁。
第二,从办证手续细节上看,申无限与他人合谋编造了假购房合同及其它购房手续,并用假购房合同及其它购房手续骗取了政府的产权证书,所以应属无效产权证。理由是:
⑴、1994年2月办证时禾县食品罐头厂的法人代表是李力,不是汪烩,汪烩没有权力出售国有公房,所以他的签字盖章无效。
⑵、房屋买卖协议漏洞明显。我们母亲王淑祥曾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明,证明申无限购房合同所用纸张是1993年3月生产的,而合同签订日期则是1992年4月25日,其目的就是造成是前任班子卖给他的假象,是非常明显的造假证据。
第6条和第7条是对禾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攻击,我们本不想理睬,但是里面自相矛盾的说法让我们不知道申无限在说什么。事实上,一是申无限办理购买195号房手续时李力是石矿的法人代表,之前是厂长助理、班子成员。二是我们母亲王淑祥多次向单位提出书面买房申请,表达购买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自住公房的意愿。
8、195号住房是单位分配给我家居住的一种福利待遇,房改政策规定了单位如果出售195号房产,就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职工住房改革的合法程序和规定出售给正在居住者,这就决定了申无限无论交款与否,买195号住房都是违法的。
四、最后,我们要求:
1、石材厂(食品罐头厂)不按房改政策将195号住房卖给我家,给我们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应予以补偿。
2、石材厂(食品罐头厂)将我母亲正在居住的房屋卖给他人,给我母亲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致使身染重病而亡,应予以补偿。
3、撤销禾县石材厂(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并依照国家关于职工住房改革政策和相应程序,把租住了30年的房屋卖给我们。
4、申无限停止侵犯我们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包括对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房门加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