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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章 母亲(三十四)(第2/2页)
    的情况下,就告告看吧。”

    郑局长安慰她:“别叹气,有理又合法是不可能输的。”

    这一夜,王淑祥彻夜未眠。她想不通:受党教育这么多年,她遵守党纪国法,服从领导,按政策条例办事。几十年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会议决定办事,按文件条条落实,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她一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经常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对照自己,用雷锋的无私奉献精神衡量自己,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约束自己,她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自己如今怎么就沦落到了这一步呢?被侵犯了优先购买权的违法事实再清楚不过,县长办公会开了几次,政府也下了几份文件,领导又一再批示,可为什么都不管用呢?

    无论王淑祥如何想不通,她仍然要求自己按领导意见和会议精神去做。特别是有两句话一直回响在耳边:“他们要拖下去,说拖长了就成申无限的了……”“王淑祥不告就这样了。”事情已经到了这份上,难道还有别的路可走吗?王淑祥长长地叹了口气。

    1998年5月29日,从未接触过法律知识的王淑祥找律师咨询有关事项,一遍遍誊写起诉书。

    6月1日早上九点,王淑祥将诉状递交禾县人民法院:

    起诉状

    原告:王淑祥

    被告:禾县国营石材厂。法定代表人:赫然厂长。

    诉讼请求:要求依法保护我购买三街北新片195号公房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我原在西花园住房产公房三间,1977年经厂矿与房产商议,由石矿付给房产600元钱,公房拆除,把三间房子的料全由石矿运到我现在住的房院内后,由石矿给我盖的现在居住的这三间房子,并由我居住至今。而且我居住之后并经批准又在院内盖了两间厢房。但我万万没想到被告却在1994年2月28日,背着我将房子卖给了申无限所有。我得知后赶紧找各级领导进行解决。后经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决定,被告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将三间公房卖给申无限个人的买卖关系无效。现在已实行房改政策,和我居住在一起的公房全部卖给了个人,而唯独我的被告以申无限不交产权证为由不给我办理买卖手续。为此望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第118条之规定,保护我购买三街北新片195号公房的权利。

    起诉人:王淑祥1998年6月1日

    当初在西花园,本来还有五间半王淑祥和穆轩购买的私有房屋,但此时,她已拿不出任何凭据,只好省略不提。但想到当初用八间半房的木料换来的三间公房,如今还不知到底落到谁的手里,王淑祥心里充满悲哀。

    从法院回来后,她就头晕目眩,整个一下午什么也干不了。

    6月2日,法院副院长给王淑祥打电话,让她把申无限挂上。王淑祥说:“那太照顾他了,我恐怕又给人家开绿灯了。让我考虑考虑。”

    然而这是会议决定的。对上级指示和领导的命令,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是王淑祥坚持了一辈子的方针。这次,当然也不例外。

    6月3日上午,王淑祥再去法院送起诉书回来,看到自己的墙根下又被申无限栽上花了。邻居也看见了,气愤地让王淑祥立即拔掉。此时心里多少有了点儿底的王淑祥平静地说:“噢,让它留着作证吧。”

    6月4日,王淑祥参加老干部支部活动,摘抄了《法制日报》主办的“文萃报”的有关内容:

    国家审计署要求各级审计机关:

    监督房改政策的执行

    “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情况的审计监督,以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审计内容主要是检查其房改工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出售现有住房是否报请当地房改机构审核,出售价格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借房改之机,提前无偿实行分配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等问题。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摘自《服务导报》)

    这条新闻给王淑祥增添了一份信心。

    1998年6月11日至9月20日,她一直在找县长乃至各有关部门,还是希望能通过政府渠道得到解决。但毫无效果。唯一摆在她面前的只有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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