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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问对日录(第31/52页)
    ,不为欺,不可为高恭显小人,便以为近习之言都不可听,即为卢杞、李林甫小人,便以为大臣都不可信乎?”

    [十月十九日]安石又言:“开直河一道,计省却九百万物料,三百万夫功。如怀信所造浚川杷,即处处危急可用。直河所以有不可开者,只为近水,开数尺即见水,施功不得。今但见水即以杷浚之,无不可使水趋直河去处。即一岁所省凡几百千万物料夫功。又汴河、广济河诸斗门减水河,自此更不须计工开浚,但制百千枚杷,永无浅淀也。”

    [十一月十二日]余又曰:“上市易务如果于行人事才立得七行法,如此类甚众,但以陛下检察太苛,故使臣颇畏缩,不敢经制。臣以谓陛下不当扰之,使怠惰因循,使细民受弊也。王省惟岁,岁月日时无易,用明,俊民用章。今陛下未免丛脞,乃责市易务烦细。此乃所谓岁月日时既易,士之有能有为,若畏缩不敢有为,俊民与无能偷惰之人同,即微而不章矣。”

    [是日]上曰:“市易卖果子烦细,且令罢却如何?”余曰:“市易司但以细民为官科买所困,下为兼并取息所困,故自投状,经市易司乞借官钱出息,行仓法,供纳官果子。自立法以来,贩者比旧皆便,得见钱无留滞云云。陛下为其烦细,以为有伤国体,臣愚窃谓不然。今设官监酒,一升亦沽,设官监税,一钱亦税,岂非细碎?人不以为非,习见故也。臣以为酒税如此,不为非义,何则?自三代之法,固已如此。《周官》固已征商,然不云几钱以上乃征之。泉府之法,物货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价买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亦不言几钱以上乃买卖。周公制法如此,不以烦细为耻者,细大并举,乃为政体。尊者任其大,卑者务其细,此先王之法,乃天地自然之理。如陛下朝夕检察市易务事,乃似烦细,非帝王大体,此乃《书》所谓‘元首丛脞’也。”

    [十一月十三日]进呈内东门及诸殿吏人名数,白上曰:“从来诸司皆取赂于果子行人,今行人岁入市易务息钱,几至万缗,欲与此辈增禄。”上曰:“诸殿无事,惟东门司事繁,当与增禄。”安石曰:“如入内内侍省吏人亦当与增禄,盖自修宗室条制,所减货赂甚多故也。”上又曰:“大宗正司吏人亦宜与定禄法,免困扰宗室。宗室渐有官卑及不得官者,不宜更令吏人乞取困扰之。先帝每迁官,此辈所乞取须数十千。”安石曰:“宗正吏止十二三人,更与量增禄,即可行重法。”

    [十一月十八日]上云:“郏亶且勿移动。”

    [是日]知制诰阙,中书拟用张琥,上不许,曰:“琥脱空,又无能,问时事都不对,乃言它事。”王安石曰:“以人望言,琥行义岂不及蔡延庆?”上曰:“延庆行义亦有何所阙?”安石曰:“如此,则难使在职,陛下当明著其反复罪状罢之。”上又以为罪难名,安石曰:“陛下若以言语前后不复放废人,即左右前后虚位宜多。陛下固有明见其诞谩,而都不以为非者。”上曰:“见即更不进用也。”于是琥三上章乞出,上谓安石曰:“前议琥得无漏乎?”安石曰:“虽不漏,琥岂容不觉?”故有是命。

    [是日]初,沈起罢陕西都转运使,召为度支副使,三月二十五日。改盐铁副使,四月七日。寻命知江宁府,五月二日。代公辅,令公辅归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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