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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划得黄金地号(1)(第2/2页)
    ,而“电信由国家经营”,不准许外国人从事电报或电话的经营活动。这不是不准许外国人利用电报或电话互相通信,而是不准把这种通信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手段,不准许由外国人操纵电报收发,外国人若操控收发,就是违法的。1924年5月,中苏达成协议,东省铁路由两国共管,变成了商业性质的铁路。这样,他们按铁路原先曾设有路用电话的情形,在铁路沿线的城镇也装上许多私人电话。铁路这样做当然是不合法的,铁路同样无权经营电话。然而这一势头由于没有受到及时遏止而逐渐蔓延开来。接着,东省铁路竟然在哈尔滨以路用长途电话公开营业于长春和哈尔滨之间(还有满沟到安达之间)。最初是代为用户传递电话,后来径直把路用长途电话租给日本人办的通信社。

    日本人的通信社利用租来的长途电话进行收发商业电报,要倒一遍手续。因为南满铁路由日本人控制,从长春到大连的电报日本人可使用。他们在长春宽城子设一个站点,大连到哈尔滨的电报先拍到长春,长春用长途电话挂到哈尔滨;反之,哈尔滨到大连的电报,先用长途电话打到长春,长春再拍电报到大连。因而日本通讯社同样可以经营电报,如果不明这个内情,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在通讯社拍发电报或接到通信社送来的电报,与一般电报局没有什么区别。

    刘瀚利用东省铁路内部的关系,让精通日语的人掌握了日本人利用东省铁路租来的长途电话收发商电新闻电的内情,知道了日本人的“大和”、“北满”两家通讯社租用路局的第2686号和3270号电话号码。刘瀚又在这两个通讯社拍发电报,取得了收据。1924年6月,刘瀚把《呈》文呈给东省特区行政长官公署,长官公署让特区警察总管理处处理。1924年6月10日,路局撤销了租给日本人的2686号和3270号长途电话。因而也遭致日本领事馆的交涉。

    不过,事过不久,受利益驱动,东省铁路局又变更号码,仍租给日本通讯社长途电话,对此刘瀚反复强调“各国交通上之公例,凡有外人侨居任何国土内,对于所在国之电政,向来不准侵犯”,他对日本通讯社的侵权行为非常气愤,尽管遇到重重障碍但决不气馁,无论如何也要尽维护国家主权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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