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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纳工作的交接(第2/2页)
      为了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移交的出纳人员应当在自己的工作范围之内,先明确交接的内容,然后逐项清点整理,做到移交的财务完整无缺,移交的事项清楚明了,未尽的事宜继续办理。移交的准备工作有:

    (1)移交人应将可能处理的全部业务处理完毕,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接内容和手续。

    (2)已受理的经济业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移交人在账目清理完毕后,各账簿要结出发生额与余额。结账前后要认真进行对账,切实做到账账、账实、账证相符。

    (4)进行财产清查,账实相符后,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私章。出现账实不符的,应限期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

    (5)根据清理情况,将应列入移交的内容填好“移交清册”。

    (6)对于不属于移交范围内,但应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档案资料,应尽快将其转交给有关部门。

    2.移交清册的编制

    移交清册是出纳员明确交接责任的书面证明,一般包括移交清单和交接情况说明书。在实际工作中,移交清册是根据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管理的要求编制的,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存档一份。移交清册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财产物资移交清单。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其他实物的移交数量、金额和详细情况。填制时先确定截止日,按其实有数量逐项填写,对于其具情况应在备注栏中反映,如有关账簿中已反映的应注明“详情见银行存款日记账(或××备查簿)”字样。移交清单见表11—2。

    (2)核算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包括出纳账簿、发票、银行结算凭证、收据以及其他会计文件。在编制核算资料移交清单时,应先与财产物资清单相核对,有关备查簿应与相应物相核对,清单格式见表11—3。

    (3)交接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包括移交清单的补充说明、未尽事宜的说明以及其他无法列入或不便于列入的内容说明。交接情况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单位的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和签名、交接清单页数、交接意见、交接责任的说明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进行正式交接

    办理正式移交时,交接双方必须有监交人在场负责监交。一般出纳员在交接时,由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工作。办理移交时,移交人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入要逐项核对点收,遇到特殊情况由监交人负责监督和协调工作。在移交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记录、移交清册和实有数额完全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

    (2)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当与银行对账单、相关证明资料相符。如有不一致情况时,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仍不一致,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3)出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缺失,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4)移交人经营的其他票据、印章、实物和其他资料,也必须交代清楚,并与相应的备查簿一致。

    (5)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必须将账页打印出来以后,装订成册,书面移交;账务交接时,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交接。

    (6)移交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交接的相关责任

    交接工作结束后,在交接截止日前后各期的工作责任应由当时的经办人负责,相关的交接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移交人应如实地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故意隐瞒误导有关的事实。

    (2)移交后,移交人对自己经办的已办理移交的资料负完全责任,不得以资料已移交为借口推脱责任。

    (3)接收入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继续办理未了事项。

    (4)接收入应继续使用移交后的账簿等资料,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不得自行另立账簿或擅自销毁移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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