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行售汇制度涉及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银行根据外汇的不同用途采取相应的售汇措施,其兑付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先核查后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①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明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②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③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④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①一④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⑤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⑥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⑦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⑧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⑨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①~⑧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商业单据。
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⑩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⑩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先售汇后核查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l生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购汇,事后核查:
①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②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③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④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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