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的要求,取得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第(7)、(8)、(1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银行):
出口或先支后收的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境外投资企业收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所得外汇的收入。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2.结汇项目按照规定,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凭证后,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3.不结汇项目境内机构在取得外汇局核算的开户凭证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以保留而不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汇债务并经过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人的外汇。
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保留。
外国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4.外汇收入申报制度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一切出口贸易方式下的收汇事宜,都要按要求进行收入申报,以便于国家对外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其具体步骤如下:
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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