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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收款(第2/2页)
    是否一致,付款期限是否到期,审核无误后付款单位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翌日起天内通知银行付款,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翌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如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3.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款及债务证明的翌日起3天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翌日起天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拒绝付款理由书的填写。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时,应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①收付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金额、附寄单的张数。

    ②全部拒付的,在“拒付金额”栏填写委托收款金额,“部分拒付金额”栏内大小写金额为零,并具体说明全部拒付理由。

    ③部分拒付的,“拒付金额”栏填写拒付金额数,“部分拒付金额”栏内填写委托收款金额扣除拒付金额后的余额,即付款单位实际支付的金额,并具体说明拒付理由,出具拒绝付款部分商品清单。

    拒绝付款理由书格式如表8-3所示。

    (四)委托收款的特殊形式委托收款方式使用灵活,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发生一些特殊形式的委托收款方式,主要有三方交易的委托收款方式,代办发货、代理收货的委托收款方式以及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等。

    1.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委托收款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以及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而货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交易。这种做法适用于批发单位和购货单位的交易需要经过代理中间商的交易活动。销货单位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由批发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同时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有关单位,将其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其中:一份以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进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以批发单位的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进批发单位账户。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发生拒付或无款支付的,均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2.代办发货的委托收款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加盖发货单位印章),送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账户。

    3.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收取有关款项时,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使用这种结算方式的要求是: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

    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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